鲁建发【201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pdf

估价,工程造价,工程量,投标人,计价,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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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注:文件中无阴影的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同】

1总则

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法律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

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1.0.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价.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 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专业人员承担.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则”)配套使用.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算规则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合同约定形成的工程计价方式. 2.0.2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3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4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2.0.6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 2.0.7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8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

2.0.10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峻工资科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1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已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2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14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有费附加等. 2.0.1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2.0.16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7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8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活动的企业.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2.0.23峻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签定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办理峻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应以单项(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能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计价规范》、本计价规则及其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施工现场条件等.2.建设项目中单位工程一览表,明确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采用的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图集等.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内容及计价方式.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单价.7.暂列金额的数量. 8.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包括的暂估价项目一览表,明确纳入承包人管理服务的专业工程项目及其9.要求投标人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工程

服务内容.

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的规定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 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排列.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分项后管理机构.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3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列.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确定时,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2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环境保护费2 3 临时设施费 文明施工费4 夜间施工费5 二次搬运费6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9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措施费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11 材料及设备检验试验费12 优质工程增加费13 赶工费14 工程竣工清理

3.3.3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之后.

3.3.4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措施清单项目,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 3.3.4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设计深度、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3.4.3暂估价:

清单.材料暂估价清单应列明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暂定单价等.暂定单价不得低于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由招标人提出需要列为暂估价的材料清单和明确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信息价的材料,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工程暂估价是包括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的综合性费用,应作为独立费用暂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范围、价格.专业

3.4.4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明确拟需要由投标人履行的总承包服务的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范围、造价和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计价的要求.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工程排污费:3.安全施工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5.2编制人应当根据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时作出补充和调整.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则第3.6.1条规定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4.1.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峻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4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4.1.5措施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且符合省现行规定进行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6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清单提出的计价要求、工程特点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算.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3.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提出的金额计列,仅作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基础,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4.计日工按招标人的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计列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4.1.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风险或 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差价,其差价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如承发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按以下方法确定:制在土10% 1.工程用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控制在土5%:人工费、其他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2.其他取费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4.1.9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制或审核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0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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