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292-2017 代替GB/T4292-2007
氟 化铝
Aluminium fluorid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4292-2007《氟化铝》,与GB/T4292-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原牌号AF-0、AF-1、AF-2、AF-3修改为3个牌号:AF-0、AF-1、AF-2(见3.1,2007年版3.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T1250修改为GB/T8170(见第2章,2007年版第2章);将表1中:AF-1中的SiO修改为0.32;AF-2中的F、A1Na、SiO、FeO、SO、烧减量修改为60.031.00.600.350.100.60、2.5(见3.2 2007年版3.2).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有色氟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铝涌鑫铝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崇高、黎志坚、彭额生、侯红军、闫春生、车立志、赵瑞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GB/T 4292-1999 GB/T 4292-2007.
氟 化 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化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以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由氟化氢或氟硅酸与氢氧化铝作用面制得的氟化铝.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581(部分)氟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3要求
3.1牌号
AF-0、AF-1、AF-2.字母AF为氟化铝标识代号(AF为氟化铝英文名称Aluminium Fluoride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数字为顺序号.
3.2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氟化铝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对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表1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物理性能牌号 A1 Na SO; Fe;O; SO - P;O; 烧减量 松装密度F g/cm?不小于 不大于 不小于AF-0 AF-1 61 0 31 5 0 30 0 10 0 06 0 10 0 03 0 5 1 5AF-2 60 0 60 0 31 0 31 0 0 60 0 40 0 35 0 32 0 10 0 10 0 60 0 60 0 04 0 04 10 2 5 0.7 1 3
3.3外观质量
氟化铝为白色粉末.产品中不应有尺寸大于10mm的结块.
4试验方法
4.1氟化铝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按YS/T581的规定进行.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应与本标准的表1规定的极限数 位一致.
4.2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法检查,产品中的结块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测量工具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60t.
5.3检验项目
每批氟化铝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和制样
5.4.1取样量
按照表2规定选取采样袋数.
表2取样量
总体袋数x 1~10 选取的最少袋数 全部 总体袋数x 182~216 选取的最少袋数 1811~49 11 217~254 1950~64 12 255 ~296 2065~81 13 297~343 21102~125 82~101 14 15 344~394 395~450 22 23126 ~151 16 451~512 24152~181 17 >512 3×y1/>*”计算结果取整数.
5.4.2取样方法
3/4处取等量试样,试样总量不少于2kg. 在所选取的每个样品袋中,用直径为19mm~25mm的铜管探针,沿样袋对角线插人其深度的
5.4.3制样
将试样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3份,1份作仲裁分析用,供需双方各保存1份,剩余试样用作外观质量检验.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允许供方重定牌号,按新定牌号重新判定.
5.5.2任一试样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包装
产品采用覆膜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袋或纸袋包装,每袋净重50kg、1000kg或1500kg.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6.2标志
包装袋上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b)牌号; c)批号;d)净重;e)防雨标识;g)供方名称. f)本标准编号;
6.3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装在干燥洁净且防水的车箱内.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仓库内,防止破损、污染和受潮,产品应分批堆放.
6.5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并在其上注明:
a)产品名称;b)牌号;c)批号;e)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 d)重量或件数;f)出厂日期:g)本标准编号:h)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供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