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10-2016 代替GB/T4310-1984
钒
Vanadiu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4310-1984《钒).与GB/T4310-1984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增加了对余量的定义;明确了化学成分、粒度和外观质量等的试验方法:组批中的批重要求扩大为不大于20kg; 更新了产品包装要求;
补充了订货单(或合同)内容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业有限公司、商洛天野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弘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敖汉华钛金属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敏、孙诗淋、王福利、田曙明、张江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4310-1984.
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熔融盐电解精炼法生产的钒.本产品供作超导材料、快中子反应堆结构材料和特种合金添加剂等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S/T540(部分)钒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的杂质含量不同,产品划分为V-1、V-2、V-3和V-4四个牌号.
3.2化学成分
各牌号产品的化学成分(质量分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台 主成分 不小于 杂质元素 不大于A Fe Cr AI si C NV-1 余量 0 005 0 006 0 005 0 004 0 01 0 025 0 006V-2 余量 0 02 0 02 0 01 0 004 0 02 0 035 0 01V-3 99 5 0 10 0 10 0 05 0 05 - 0 08V-4 99 0 0 15 0 15 0 08 0 08 0 10注1:余量为100%减去表1中杂质实测值总和 注2: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3.1产品为颗粒状,粒度范围为不小于0.25mm,允许有少量超出粒度范围的产品,但其重量应不超过4.0%
3.3.2需方若对产品的粒度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GB/T 4310-2016
3.4外观质量
产品应呈银灰色金属光泽和树枝状结品,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YS/T540(部分)进行.4.3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 4.2产品的粒度用筛分法或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 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粒度偏差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次、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批重应不大于20kg.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时,可提供其他批重的产品.
5.3检验项目及取样
5.3.1产品的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化学成分 每批两袋及两袋以下,取样袋数为100%; 两袋以上,取样袋数为50%但不应少于 3.2 4.1再袋粒度 逐袋 3.3 4.2外观质量 逐袋 3.4 4 3
5.3.2取样方法及试样制备
每袋产品用四分法缩分至20g,混合后破碎至3mm以下,再缩分至20g.作为该批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分析样品用0.5%稀盐酸洗涤处理后,分析铁、络、铝、硅、碳.
5.4检验结果判定
5.4.1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粒度、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袋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6.1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1产品装人清洁、干燥的铝塑纸内衬牛皮纸袋内,装袋后抽真空并严密封口.每袋附有标签并应注明:
a)产品名称、牌号:b)批号、净重;c)包装日期.
殊包装可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每袋净重约1kg,每箱(一般每箱10袋)净重约10kg,最多不得超过20kg.箱外附有标签并注明:
a)供方名称及产品注册商标:b)供方检验部门; c)产品名称、粒度规格;d)批号、牌号、净重、毛重;里日(f)本标准编号.
6.1.3产品在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防受潮,避免剧烈振动、碰撞.6.1.4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酸、碱性介质混放.
6.2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应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b)产品名称及牌号:c)批号、粒度、重量、件数;d)分析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f)本标准编号(或合同编号). e)生产(或包装)日期;
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按照本标准订货时,订货单(或合同)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台前(9c)粒度;e)本标准编号: d)净重、件数;f)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