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 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 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场地设计、建 筑设计、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消防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 的解释,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 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编:10074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 安部监所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应急管理部天 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顾均丁杰刘庆安岩渠谦 李立晓王宗存朱守科游蓉 朱伟芳赵亚许余伟冯剑 舒频张健张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恒明周世军薛建放於建明 车学娅洪宛华郭汝艳徐宏庆 孙成群
目
1总则. 2术语2 3场地设计4 3.1选址4 3.2基地4 3.3总平面5 4建筑设计8 4.1一般规定8 4.2监室 4.3室外活动场 4.4被羁押人伙房13 4.5医务用房14 4.6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小法庭14 4.7家属会见室 4.8辨认室 4.9监控指挥中心17 4.10安全警戒设施17 5室内环境21
6建筑设备22 6.1给水排水.22 6.2暖通与空调23 6.3建筑电气24 7建筑消防26 7.1一般规定26 7.2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00026 7.3安全疏散.....26 7.4装修装饰27 7.5消防设施28 附录A各功能区房屋设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30 引用标准名录.31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看守所建筑设计,使之符合坚固安全、设施 完善、功能齐全、管理方便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建筑设计。
1.0.3看守所建筑设计应确保监管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 动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使看守所建设科学、规范。
1.0.4看守所建筑的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抗震设 防基本烈度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并不应小于七 度(含七度)。
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以上(不含九度)的地区 严禁建造看守所。
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结构安全等 级应为一级。
1.0.5不同地域、不同气候区的看守所均应进行建筑节能 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1.0.6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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