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6321-2004代替GB/T 6321-1986
光学扭簧测微计
Spring-optical measuring hea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替GB/T 6321-1986. 本标准是对GB/T6321-1986《光学扭簧测微计》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
本标准与GB/T6321-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光学扭簧测微计的定义进行了文字性修改(1986年版的1.1;本版的3.1);增加了自由位置的定义(本版的3.2);一修改了影响外观的要求(1986年版的3.1;本版的5.1); 删除了测量力变化的定义(1986年版的1.4);修改了测量头表面的表面租度要求(1986年版的3.1:本版的5.3.1);增加了标尺、度盘和表蒙的要求(本版的5.4.1、5.4.2、5.4.3);一增加了标尺标记长度的要求(本版的5.4.6);一修改、剩除了示值误差的规定值(1986年版的3.11;本版的5.9); 修改了微调装置的可调范围(1986年版的3.3;本版的5.6.1);删除了测微计的存故环境要求(1986年版的4.5);增加了测量力、测量力变化、示值变化和示值变动性的检验方法(本版的6.1至6.3、6.5);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检验方法不再作为附录(1986年版的附录A;本版的6);本标准由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哈尔滨量具刃具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琴英、高善铭.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321-1986.
光学扭簧测微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学扭簧测微计(以下简称“测微计”)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与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分度值为0.1μm、0.2μm0.5μm、1μm,示值范围为土100标尺分度,夹持套筒直径为28mm 的测微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163-1997儿何量测量器具术语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7163-199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光学扭簧测微计spring-optical measuring heads
度盘上的角位移,并由度盘进行读数的测量器具.又称为光学扭簧测微仪或光学扭簧比较仪. 利用扭簧元件作为尺寸的转换和光学原理的传动放大,将测量杆的直线位移转变为指标线在弧形
3.2
自由位置free place
表示测量杆处于自由状态时的位置.
4型式与基本参数
4.1型式
测微计的型式见图1所示,图示仅供图解说明.
4.2基本参数
测微计的示值范围见表1的规定.
表1
示值范围分度值 ±100 标尺分度0.1 ±100 2 ±200 5 ±501 ±100
图1
5要求
5.1外观测微计测量头的测量面和夹持套筒的表面上不应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锈蚀、碰伤、划痕等缺陷.
5.2相互作用测微计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测量机构的移动应平稳、灵活,无卡滞现象.
5.3测量头、套筒
5.3.1测微计测量头的测量面宜采用红宝石、玛瑕、硬质合金等耐磨的材料制造,其表面粗糙度Ra值不应大于0.05μm;钢制测量头的测量面硬度不应小于760HV.5.3.2测微计应附有球面测量头.5.3.3测微计夹持套筒的直径应为28h8,其表面粗褪度Ra值不应大于0.4μm.5.3.4测微计测量杆与测量头配合部分的直径应为6h7.
5.4度盘5.4.1标尺应按0.1μm或0.2μm或0.5um或1gm分度值排列,且标尺标记清晰,背景反差适当, 分度值应清晰地标记在度盘上.5.4.2度盘上应标有"”"-"符号.5.4.3表蒙应清晰透明,且无妨碍示值读数的缺陷.2
5.4.4标尺间距不应小于0.9mm.5.4.5标尺标记宽度应为0.10mm至0.20mm范围内.且宽度差不应大于0.05mm.5.4.7每10个标尺标记应为长标尺标记,每10个标尺标记应有标尺标数. 5.4.6标尺标记长度不应小于标尺间距.
5.5指标线
5.5.1测量杆在自由位置时,指标线应位于"负(一)"方向的外侧.5.5.2指标线的指向应与标尺标记的方向一致,且整齐清晰.5.5.3指标线宽度应为0.10mm至0.20mm范围内,指标线宽度与度盘标尺标记宽度之差不应大于0 05 mm. 5.5.4测量时,指标线的摆动时间不应大于1s.
5.6装置
5.6.1测微计应具有调整零位的装置,其调整范围不应小于6个标尺分度.5.6.2测微计应具有限制测量杆行程的限程装置.5.6.3测微计应具有公差带指示器.
5.7测量力
测微计的测量杆处于垂直向下位置时,其测量力范围和测量力变化的最大值见表2的规定.
表2
分度值/mm 测量力范围/N 测量力变化/N0 10 50 2 1至20 5 0 71
5.8示值变化
变化不应大于1/2分度值;当卸载作用力后,相对于原始位置时的示值变化不应大于1/4分度值. 当对测微计测量杆轴线的垂直方向施加0.5N作用力时,其施加作用力与未施加作用力间的示值
5.9允许误差和示值变动性
测微计测量头垂直向下时的允许误差和示值变动性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允许误差/pm 示值变动性分度值/pm 0至30标尺分度. 0至60标尺分度, 0至100标尺分度, (分度值)0至一30标尺分度 0至一60标尺分度 0至一100标尺分度0 1 ±0 05 ±0 08 ±0 100.2 ±0 10 ±0 15 ±0 200 5 ±0.20 ±0 30 ±0 40 1/3 1 ±0 40 ±0 60 ±0 80
5.10附件
测微计应附有球面测帽1个、外接电源为交流电压220V的照明灯源1套和备用灯泡2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