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833.5-2013代替GB/T9833.52002
紧压茶 第5部分:沱茶
Compressed tea-Part 5:Tuo te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GB/T9833紧压茶》分为以下9个部分:
第1部分:花砖茶; 第2部分:黑砖茶;第3部分:茯砖茶;第4部分:康砖茶:第5部分:沱茶; 一第6部分:紧茶:一第7部分:金尖茶:一第8部分:米砖茶:一第9部分:青砖茶.
本部分是GB/T9833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9833.5-2002(紧压茶沱茶》,与GB/T9833.5-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卫生指标采用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和GB2613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代替已废止的GB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
-一判定规则改为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杨秀芳、王庆、陈国风、吴锡端、褚九云、梅宇、杨春琦、张亚丽.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833. 5-1989 GB/T 9833. 52002.
紧压茶第5部分:沱茶
1范围
GB/T9833的本部分规定了沱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部分适用于以晒青毛茶为主要原料,经过毛茶匀堆筛分、拣别、半成品拼配、蒸汽压制定型、干燥、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沱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2茶取样 GB/T8304茶水分测定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GB/T9833.1-2013紧压茶第1部分:花砖茶 GB/T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2613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H/T1070茶叶包装通则GH/T1071茶叶贮存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等级和实物样
沱茶不分等级.标准实物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4要求
4.1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标准实物样. 外形:碗白形,紧实、光滑,色泽墨绿、白毫显露,无黑霉、白霉、青霉等霉菌.内质:香气纯浓,汤色橙黄尚明,滋味浓醇,叶底嫩匀尚亮.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 指标水分(质量分数)/% 9 0总灰分(质量分数)/% 7 0茶梗(质量分数)/% 3 0非茶类夹杂物(质量分数)/% 0 2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6 0
4.3卫生指标
4.3.1污染物限量按GB2762的规定执行.4.3.2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和GB26130的规定执行.
4.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品质
按GB/T23776的规定执行.
5.2理化指标
5.2.2总灰分按GB/T8306的规定执行. 5.2.1水分按GB/T8304的规定执行.5.2.3茶梗按GB/T9833.12013附录A的规定执行.5.2.4非茶类夹杂物按GB/T9833.1-2013附录B的规定执行.5.2.5水浸出物按GB/T8305的规定执行.
5.3卫生指标
5.3.1污染物按GB2762的规定执行.5.3.2农药最大残留按GB2763和GB26130的规定执行.
5.4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抽样
6.1.1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2
规格一致.
6.1.2抽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6.2检验
6.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净含量.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人时:
b)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患、标签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的规定.
7.2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H/T1070的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贮存
产品的贮存应符合GH/T1071的规定.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7.5保质期
在符合7.4要求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