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25]24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计价导则》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我厅编制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本导则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我厅.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
1总则
1.0.1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对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若包含)、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1.0.3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其他投资类型和工程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1.0.4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包括编制项目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0.5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1.0.6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工程保险的方式,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1.0.7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鼓励开展以投资管控为核心的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投资.
1.0.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来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2.0.1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2.0.2工程勘察设计费是指用于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和峻工图编制等费用.
2.0.3工程费用是指完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当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所需的费用,包括工程设备费和备品备件费.不包括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具体应当在招标时进行明确划分.
建筑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附属工
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服务的设备.
2.0.4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是指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除勘察设计费、工程费用外,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是指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协调管理以及对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和协调,或者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研究试验费:是指承包人用于为建设项目提供研究或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以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3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是指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因需要而用于临时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4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为达到项目实施条件所发生的地表清理、临时用水、用电、天然气管线、供热管线、通信线路、道路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一次建造、维修、一次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货场的租赁等费用.
5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是指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联合试车、联合试运转、负荷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