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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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 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11-19作者:来源:农田建设管理司【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建发(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际,我部对2021年3月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3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司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总体规划、通用标准确定、投入安排、指导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峻工验收等环节质量控制和实施过程质量监督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参建主体和运营管护主体履行责任,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五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探索建立投资、建设、运营、管护有效衔接机制,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管护内容和标准,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运营管护.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等承担组织和监督职责.

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九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具有较完备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储备项目,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外,严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套取建设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规范项目库管理,加强入库项目信息审核,并定期分析研判项目库运行情况,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项目审批主体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文件,采取审核文本、现场核实等方式,严格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评审专家要明确给出符合性评价意见,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抽查.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主体应及时批复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四章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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