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38条处罚红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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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 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1.安全投入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尽职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负责人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60%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00%

80%

4.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首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事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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