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办〔2024〕1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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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文件

宁规划资源办[2024]124号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江北新区规划资源局,市局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受委托单位:

为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8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7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细化配建指标

新建居住项目严格按照《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落实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其中电动自行车占非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80%,充电设施配置比例不得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50%

二、强化配建要求

鼓励在新建居住项目场地内设置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地面布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

三、严格审批管理

新建居住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阶段,应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建要求和配建比例,纳入项目配套管理.在方案审查阶段,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纳入小区总平面方案同步报审.在规划核实阶段,应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落实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是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执行.2019年10月1日后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原规划条件执行,但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须按本通知执行.对于已取得规

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或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按本通知修改方案或进行规划许可变更.

2024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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