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宁规划资源发[2024]55号
市规划资源局 市建委 市房产局印发《关于 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关于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不对外公开)
抄送:市政府
关于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更好发挥因城施策的能动性,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出以下举措.
一、合理优化规划管理要求
(一)推进改善型住宅建设,鼓励参照《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按照改善型住宅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二)在城市郊区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等,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三)出台具体优化规划服务若干措施.主要包括: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支持公共配套、住宅首层架空层、设备用房等不计容积率:优化住宅层高管理规则,允许提升住宅层高,明确容积率折算规则:提升住宅绿色宜居环境,优化飘窗设计审查规则,明确挑空平台设计审查规则;增强小区安全韧性,细化新建小区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场所规划管理规则.
二、持续完善土地出让服务
(四)支持竞买企业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型保函”的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供地时可通过“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由竞得人按照相关标准和时序要求,投资建设与地块
有紧密关系的社区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服务配套和市政配套设施,建成峻工验收后移交;配套由相应土地运作主体负责履约监管,在住宅地块竞买成交后依法依规办理供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或直接办理协议出让,支持由开发单位按照“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牵头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
(五)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在住宅用地出让前,可对外发布拟出具的规划条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规划资源部门修改完善后依法出具正式规划条件.有意向的开发企业可向土地运作主体提交预申请报告,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土地运作主体与预申请企业签订投资意向协议.
(六)允许同一竞得人取得的相邻地界重合的住宅地块,在符合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可进行统一规划设计,进行整体方案报审或按规定进行方案变更,取得各地块不动产权证且满足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并宗发证.
(七)开展土地“带押过户”工作.常态化为住宅开发企业在土地带抵押状态下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房地首次登记:对于新建改善型住宅现房首次转移登记的,提供“带押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转让涉及抵押的,提供“带押过户”,助力企业融资.设置“手拉手”服务企业专区,安排涉企服务专员对接改善型住宅业务.设置“帮办代办”专窗,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为新建改善型住宅提供靠前服务、权籍调查证”做好服务保障.
三、促进存量住宅用地开发
(八)允许已出让未建设住宅用地,按照改善型住宅规划建设标准,经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为规划建设改善型住宅的,在符合详细规划和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并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等相关手续;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宁政办发[2010]2号),允许对规划条件中一般内容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受委托的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九)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优质房地产企业通过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的方式设计建设改善型住宅.除依法应予以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外,可通过政府协商收回、收购或转让等方式盘活利用,涉及政府协商收回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经市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受委托的区政府批准后,由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十)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对于已出让未建设住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