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725-2011代替GB/T12725-199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lkalinenickel-iron rechargeable batterie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2725-1991(铁镍碱性蓄电池总规范》. 本标准与GB/T12725-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一将检验规则修改为质量评定程序,以鉴定检验(本标准的6.2)和质量一致性检验(本标准的修改了蓄电池容量检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的4.5和5.7,GB12725-1991的4.5和 6.3)代替交收检验(GB12725-1991的6.2)和例行检验(GB12725-1991的6.3):5. 9) ;修改了蓄电池储存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的5.10 GB12725-1991的5.12).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营七五五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培振、王黎、杨忠祥、孙传灏、高红、汪清梅、段婉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2725-199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2V的碱性铁镍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本标准规定了碱性铁镍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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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169碱性蓄电池型号命名方法
3型号命名
蓄电池型号命名应符合GB/T7169的规定.
4要求
4.1设计与结构
蓄电池外壳采用钢板或塑料制成.钢制外壳及蓄电池外部的金属零部件均应镀镍或经防锈、防腐处理.
4.2外观和标志
蓄电池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划伤、缺损或变形等缺陷.蓄电池极端应无锈蚀、贯通性夹杂物或熔接不良,
每只蓄电池应具有下列标志:
a)产品型号;b)额定容量;c)标称电压;d)极性;e)制造厂名、地址; f)生产日期或代号:g)执行标准的编号.
标志应完整、清晰、内容准确.
4.3外形尺寸和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详细规范规定.尺寸测量时允许的公差范围推荐采用表1规定.
表1测量公差
单位为毫米
外形尺寸范围 公差范围60 ≤120 3~0>120 -4~0
4.4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人.要求倾斜30不流出电解液,
4.520C放电性能
蓄电池在20C士5℃环境中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
表220C放电性能
放电条件 最少放电时间放电电流 终止电压A V 低倍率 中倍率0.21 1 0 5 h 5 h0 51 0 9 1 5 h 2 h11 0.9 uw 0
4.6振动
蓄电池经振动后,表面不应有机械损伤、电解液外溢.其放电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4.7循环寿命
蓄电池充放电循环不少于550次.在寿命试验期间,任一个第50次循环的蓄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少于3.5 h.
4.8储存性能
蓄电池在温度25℃士10℃、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储存4年,其性能应符合4.5、4.6规定.
5试验方法
5.1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蓄电池各项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0℃士5℃、相对湿度45%~85%、大气压力
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
5.2测量仪器、仪表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应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a)电压:士1%;b)电流:士1%;c)温度:土2℃;d)时间:士0.1%.
5.3充电方法
5.3.1电解液
除另有规定外,蓄电池各项试验的电解液均采用密度为1.19g/cm²~1.21g/cm的NaOH水溶液(其中每升含10g±1g的LiOHH:O).
5.3.2灌注电解液
按制造方规定将电解液注人蓄电池内,调整液面高度,浸泡2h~4h.
5.3.3充电
充电前蓄电池应先以0.2I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再以0.2I.A充电8h.
5.4外观和标志
目测检查蓄电池外观应符合4.2规定.
5.5外形尺寸和质量
用具有适宜量程和精度的计量器具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4.3规定.
5.6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应符合4.4规定. 蓄电池按5.3.2要求灌注电解液后,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将蓄电池倾斜30,持续1min,结果
5.720C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5.3.3要求充电后,捌置1h~4h,按表2规定放电.试验允许进行5次循环,当有任一次循环达到表2要求时,视为容量合格.
5.8振动
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按5.3.3要求充电,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将蓄电池极柱向上垂直固定在振动台上,在频率15Hz~16Hz、振幅2.5mm条件下振动,同时以0.2I.A恒流放电,振动1h停止,蓄电池继续放电至终止电压1.0V.试验结果应符合4.6规定.
5.9循环寿命
5.9.1循环前准备
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准备进行循环寿命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