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917-2009油污水分离装置.pdf

标志,检验,油水,装置,试验,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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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917-2009代替GB/T129171991

油污水分离装置

Oily water separating equipment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GB/T12917-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代替GB/T12917-1991(油污水分离装置》.范围由“处理油性污水的分离装置”改为“处理矿物油性污水的装置”:一修改了引用标准:对试验用油的密度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分油元件部分: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 副去分油元件浸泡试验和耐久考核试验.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培鼠、陈志斌.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29171991

油污水分离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污水分离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矿物油性污水的装置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GB/T9065.3液压软管接头连接尺寸焊接式或快换式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4048.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14048.1-2006,IEC60947-1:2001,MOD)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3额定处理量系列

装置额定处理量指装置每小时所处理的含油污水量.其系列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额定处理量系列

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

0 10 0.25 0 50 1 00 2 00 3 00 4 00 5 0010 00 15 00 20 00 25 00 50 00 100 00 150 00 200 00

4要求

4.1设计与结构

4.1.1装置应能自动排油或配置应急手动排油系统.对多级处理的装置允许除第一级外,后面各级可采用手动排油.

4.1.2装置自动或手动排油系统中,同油水界面传感器相齐的水平面上应设置探试旋塞或油水界面观察器.

4.1.3装置的进出水管的垂直部分应设置取样装置.

4.1.4装置应考虑设置供冲洗用的清水进入接口.

4.1.5装置底部应设置有效的、操作简便的泄放阀.

4.1.6用于接收船舶污水的装置,外接法兰应采用国际通用的通岸接头.对一般用途装置,外接法兰可按GB/T9065.3的有关规定.

4.1.7装置电控箱应符合GB14048.1的有关规定.

4.1.8装置的排出水可用油分计进行监控:当排出水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停止向外排放.

GB/T 12917-2009

4.1.9在油水分离过程中,采用的化学品不得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4.1.10装置应尽量设在安全区内:若设在危险区,应符合该处安全要求.

4.2性能

4.2.1经装置处理后的排出水中含油量应不大于10mg/L.品,经处理后排出水中含油量应符合4.2.1的规定.其他密度油品可参照本标准规定.4.2.4凡加药的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水除符合4.2.1规定外,还应满足化学需氧量(CODcr)不大于 从油到空气或从水到空气的变化时,其排出水含油量仍应符合4.2.1的规定.100mg/L的要求.4.2.5装置应设计成不仅在额定处理量时,且在110%额定处理量时,装置的排出水中含油量仍符合4.2.1的规定.4.2.6装置排出水流量不得低于装置额定处理量.

4.3.1装置的受压容器应能承受1.5倍设计压力的强度,无结构损坏和永久变形.4.3.2装置组装后应能承受1.25倍设计压力的液压密性,各部件应无渗漏.

4.4安全性

4.4.1对压力式装置,容器设计应参照压力容器规范规定,并设置安全阀或超压保护装置,其开启压力可略大于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受压容器的设计压力.4.4.2对设置加热器的装置应设置超温保护设施,电加热器的热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MQ.

5试验方法

5.1性能试验

5.1.1试验应具备如下条件.a)试验使用下列试验液体进行:试验液体A,-种在15C时密度约为0.98g/cm²的矿物油;试验液体B,一种在15C时密度约为0.83g/cm²的矿物油; 试验液体C,一种在4.2.2规定范围内其他密度的油品.b)试验用的淡水,在15C时的密度约为0.9982g/cm².

5.1.2试验要求如下:

b)在整个试验期间,不得中途停顿,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a)输人装置的油水混合液温度应在10C~40C范围内.c)输人装置的油水混合液在处理过程中不得进行稀释.d)输人装置的油水比例可从装置前供液管路上的取样装置上,将混合液放人量杯静止片刻后,校验油水比例.e)每次取样前,应将取样旋塞打开,放泄1min,然后按等动力方式取样. f)取样瓶应为带密封盖细口径玻璃瓶,取样后贴标记.如果样品不能在24h内进行分析,应在试样中加人5mL、1:1盐酸保存保存期不得超过7d.

5.1.3试验步骤如下:

a)向装置供水,待各腔室充满淡水后,核定泵流量,不应超过额定处理量的1.1倍,并不低于额定 处理量.b)向装置供人100%的试验液体A,待排油阀自动开启后,持续5min以上.c)向装置供人含油量为10%的油水混合液,使其达到稳定状态.稳定状态应为通过装置的油水

混合液不少于装置容积的两倍之后所形成的状态.然后在此状态下试验30min,在第10min、第20min和第30min结束时,从装置排水管的取样装置上取样.d)向装置供入100%的水.达到稳定状态后,用5.1.1a)规定的100%试验液体B待排油阀开启 后,持续5min以上:然后重复5.1.3e)规定的试验.

5.1.4对于其他密度油品的处理装置或额定处理量为5m²/h以上的装置或加药的处理装置可按5.1.1a)规定的试验液体C进行性能试验.

5.1.5型式试验结束后应用法定计量单位报告下列数据:

a)15C时油的密度或37.8C时黏度(m²/s),闪点、灰分、含水量; b)15C时水的密度及固体杂质情况;c)进出口水温度;d)分析结果、含油浓度及CODer值.

5.1.6水样分析

5.1.6.1水中含油量的测定分析方法按GB/T16488-1996中规定的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结果应符合4.2.1的要求.5.1.6.2CODer测定按GB/T11914-1989规定的重铬酸盐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2.4的要求.

5.2强度和密性试验

5.2.1强度试验按GB150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4.3.1的要求. 5.2.2强度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密性试验.密性试验按GB150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4.3.2的要求.

5.3安全阀试验

5.3.1安全阀动作试验

阀起跳情况,连续三次.结果应符合4.4.I的要求. 试验时将分离器灌满水,启动泵,将分离器出口截止阀调至压力表指示为预定动作值时,检查安全

5.3.2电加热器热态电阻试验

用500V兆欧表对电加热器进行绝缘测试.结果应符合4.4.2的要求.

5.4额定处理量试验

要求. 测定排出水的流量,用称量法或精度为2.5级的流量计核定装置流量,结果应符合4.2.6的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a)型式检验;b)出厂检验.

6.2型式检验

6.2.1检验时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成批生产每4a进行一次.

6.2.2检验项目和顺序

型式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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