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70.13-2017部分代GB/T15670-1995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Part 13:Subchronic toxicity study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GB/T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概率单位法;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6部分:急性吸人毒性试验;一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人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一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一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8部分:嘀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一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本部分为GB/T15670的第13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部分代替GB/T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15670-1995的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和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修改了剂量与分组要求(见6.3,1995年版的11.5); 修改了实验动物要求(见6.2.1995年版的11.3);
GB/T 15670.13-2017
修改了染毒途径(见6.4,1995年版的11.6);修改了观察指标(见6.6,1995年版的11.7).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宁、张丽英、曲凳、陶传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1范围
GB/T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亚慢性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亚慢性毒性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亚慢性毒性subchronic toxicity
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内每日反复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高剂量或浓度.
'
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west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L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量或浓度.
3.4
靶器官target 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
4试验目的
通过亚慢性毒性试验,确定在较长时间内(包括断乳后生长期到生长进人成年期)反复接触受试物引起的毒性效应,了解受试物的毒作用靶器官和可能的蓄积效应,求出受试物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为慢性毒性试验剂量选择和初步制定人群安全接触限量标准提供 科学依据.
5试验概述
受试物以不同剂量反复经口、经皮或经呼吸道给予实验动物,染毒90d或180d,观察动物的中毒表现、定期称量体重和计算摄食量,并进行血液生化指标、血液学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等的测定.
6试验方法
6.1受试物配制
6.1.1激胃染毒时,根据受试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溶剂或载体,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在合适的介质中.通常首选溶剂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食用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 使用羧甲基纤维素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将受试物掺人饲料或饮水给予时,要将受试物与水或饲料混匀并保证该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应进行稳定性、含量和均一性的测定,浓度应在理论浓度的土15%以内.受试物掺入饲料或水时,应不影响饲料营养质量和水的平衡,一般在饲料中的掺人量不超过何料浓度的5%.如果受试物加人饲料或水中会影响动物的适口性,则应灌胃给予受试物.
6.1.2经皮和呼吸道吸入途径染毒,常以原药形式染毒或溶解在合适的介质中.
6.2实验动物
晒齿类动物首选大鼠,经皮染毒动物还可选白色家免和豚鼠,雌、雄两种性别,大鼠周龄一般应为6周~8周.非哦齿类动物首选狗,常用的品系为beagle狗,应选用雌、雄两种性别,动物的月龄一般为4月~6月.每个动物起始体重的差异应不超过同性别动物平均体重的土20%.每组大鼠应至少选用 20只动物,每组狗至少选用8只动物,雌雄各半,必要时应增加动物数,以使试验结束时保留一些动物做恢复期的观察.动物购买后于试验前适应环境5d~7d,适应期应进行检疫观察.
实验动物房应符合GB14925的有关规定.试验期间自由饮水和摄食,大鼠按性别分笼饲养,可单饲或样饲,样饲时每笼的动物数应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或观察动物的表现为宜.
6.3剂量设计与分组
6.3.1剂量分组
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原则上高剂量组的动物应当出现明显中毒表现但不引起动物死亡,低剂量组应不引起毒性作用并应高于人的实际接触水平,中剂量可产生轻度的毒性以求出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照组,除不给设配对饲养对照组. 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与剂量组相同,当掺人何料染毒时,如果食物摄入量和利用率降低,则需考虑
6.3.2附加组
如果需要,可增设附加试验组和附加对照组,嗜齿类动物数每组至少10只(雌雄各半),非齿类动照组.在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至少28d,进行相关指标测定,以观察受试物毒性的可逆性、持续性和迟 物动物数每组为8只动物(雌雄各半),附加试验组给予高剂量染毒,附加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发效应.
6.3.3限量试验
如果预期在1000mg/kg体重、1mg/L(或可发生的气溶胶最高浓度)剂量不可能产生任何毒性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