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149.4-1997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management of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孵)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 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属医院.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兆庄、蔡瑞康、刘玮、赵辨、黄收.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毛发损害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毛发损害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2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毛发化妆品接触史,使用化收品后发生毛发损害,停用化妆品后可以逐渐恢复正需.应除外其他毛发病变,必要时对所用化妆品进行鉴定分析.
3诊断标准
3.1化妆品毛发损害必须有发用化妆品接触史,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胶、染发剂、生发水、插眉笔、旧胶、睫毛油等、3.2在使用上述化妆品后出现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脱落、失去光泽、变形等病变.3.4应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痹、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秀、男型秃发等.3.5停止使用毛发化妆品后可逐渐恢复正常. 3.6必要时对毛发化妆品及损害之毛发进行分析检查以协助确定病因.
4处理原则
4.1停用原来使用的毛发化妆品. 4.2清洁毛发,除去残留化妆品.4.3可做一般的护发处理,不需特别治疗.
附录A
(提示的附录)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化妆品毛发提害与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如染料、去污剂、表面活性剂、化学烫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有关. A2非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秀、男型秀发等,应注意与化妆品毛发损害区别.
A3取发样微显微镜下观察,分辨毛发损害的状态,必要时做化妆品分析有利于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