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切坡建房边坡安全管理技术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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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切坡建房边坡安全 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0月 前 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风险管控的通知》(渝建〔2024〕18号)“编制农村建房开挖、切坡、支护、堆填等施工技术指引”的要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重庆市城乡房屋建设服务中心、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重庆市农村切坡建房边坡安全管理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用于指导农村切坡建房边坡安全管理,降低边坡安全隐患风险. 本指引共分9个章节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选址、切坡布置、边坡防护与施工、边坡观测及维护、边坡隐患分类标准及危险边坡治理、切坡建房边坡验收内容. 本指引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城乡房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至重庆市城乡房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邮编:400010). 本指引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制人员和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重庆市城乡房屋建设服务中心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万州区住房城乡建委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编制人员:林远征 蒋林飞 揭付军 钟 韬 冯中杰 李 剑 陈容华 罗长生 何光才 张 伟 张寒枫 甄朋民 李卓衡 审查人员:徐 革 谢应坤 王 锐 1 总 则 1.0.1 为指导重庆市农村地区经切坡挖方后的平整场地上的新建住房的建设和既有住房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农村地区,在整体稳定的天然斜坡上,经切坡后形成的边坡.沿斜坡走向切坡连续长度不宜大于20米;无外倾结构面的岩质边坡高度宜小于15米,岩体无外倾结构面的岩土混合边坡高度宜小于12米且土层厚度小于4米,土质边坡高度宜小于8米.当超出上述规定时,自建房的切坡工程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1.0.3 当超出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1.0.4 本指引仅作为参考指导,除执行本指引外,农村切坡建房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规资、农委、水利、铁路、电网等特殊部门的要求. 2 术 语 2.0.1 切坡 丘陵山区建房因受场地限制,切削山体形成前缘临空坡面的工程活动. 2.0.2 切坡建房 指通过在采取切削山坡方式平整出的土地上,建设房屋设施的行为. 2.0.3 边坡 农村村民建房时,在建筑场地及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开挖,所形成的人工边坡. 2.0.4 边坡防护 为保证边坡稳定及其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结构性支挡和防护行为. 2.0.5 边坡环境 边坡影响范围内或影响边坡安全的岩土体、水系、地形地貌、建(构)筑物、道路及管网等的统称. 2.0.6 切坡坡率 坡高与坡宽的比值. 2.0.7 坡率法 通过放坡的方法进行切坡的治理方法. 2.0.8 坡面防护 为避免切坡坡面暴露于大气中受到水、温度、风等自然因素反复侵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2.0.9 边坡监测 在切坡形成边坡的施工过程和边坡使用期间,采用仪器量测、现场观察等手段和方法,对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变化特征及发展趋势实施的定期或连续巡查、量测、监视及数据采集、分析、等活动. 2.0.10 无外倾结构面的岩质边坡 指岩质边坡中不存在倾向坡外且与坡向的夹角小于30°的结构面. 2.0.11 坡角 指边坡坡面与水平面形成的夹角.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建房应按照“非必要不切坡”,“切坡必先治理、治理后再建房”的原则进行. 3.0.2 对切坡时不会引发坡体变形形成的稳定边坡,切坡后须对形成的边坡进行简易防护;若切坡可能引发坡体变形,则不宜进行切坡活动. 3.0.4 切坡工程宜设置截、排水沟. 3.0.5 切坡建房前应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不良地质现象、水文地质条件、拟切坡位置的岩土性状及岩石的坡度、坡向. 3.0.6 对已建农村房屋宜开展边坡安全排查,存在边坡安全隐患风险的应开展边坡整治. 4 场地选址 4.0.1 农村建房选址,应综合考虑“地势、地形、地质、排水”等因素,尽量选择地形平坦规整、坡度适宜、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避开不良地质现象及其影响区域. 4.0.2 农村新建切坡自建房屋场地选址,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原有场地地质和环境条件简单. 2 切坡后场地排水条件较好. 4.0.3 房屋选址宜避开临近陡崖、坡上有危岩体的坡脚以及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坡脚有较多土石堆积的场地. 4.0.4 宜避免在山沟底部和冲沟的沟口以及在最高洪水位以下的低洼地建房. 4.0.5 已发生过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坡段不宜选址建房. 5 切坡布置 5.0.1 新建房屋时,宜在稳定的坡地上,因地制宜设置切坡,避免形成深挖的切坡工程. 5.0.2 新建房屋主体应落在切坡后挖方露出的原状土上. 5.0.3 根据农村自建房与边坡的关系,可以分为坡顶建房、坡中建房、坡脚建房三种情况,如表5.0.3所示. 表5.0.3 农村自建房与边坡的关系分类 5.0.4 当在现状稳定的边坡坡顶建房时,为保证既有边坡的稳定性,建筑基础与既有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切坡上的基础(图5.0.4),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0.4 坡顶建房基础与边坡关系图 1. 且米; 2. 坡角小于稳定边坡坡率形成的夹角. 5.0.5 当为坡底建房时,对于条形基础或独立基础等地基基础,坡脚与房屋基础外边最小距离不宜小于1.5米,且宜满足本指引规定的稳定坡率要求. 图5.0.5 坡底建房基础与切坡关系 5.0.6 当在坡中建房时,应同时满足上述坡顶、坡底建房的相应要求. 5.0.7 农村切坡自建房屋应与边坡坡脚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房屋后缘至边坡坡脚距离宜大于2.0米. 图5.0.7 坡率法切坡示意图 5.0.8 农村切坡建房形成的坡面宜设置包括坡顶截水沟、坡面泄水管、坡脚排水沟在内的完整排水系统. 1 截水沟和排水沟宜设置在距离坡顶、坡脚1米~2米处;截、排水沟的底宽和顶宽不宜小于500毫米,深度不宜小于300毫米,可采用梯形断面或矩形断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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