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震后农房修复加固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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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农房修复加固技术导则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 前 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抗震减灾法律法规,指导做好地震受损农房的修复加固工作,我厅组织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 限 公 司 及 青 海 省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在 认 真 总 结 2010 年“4 14 ”玉树地震、2021年“5 22 ”玛多地震及2022年“ 1 08 ”门源地震修复加固经验和2023年“ 12 18 ”积石山地震震害情况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内外先进做法,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场地、地基和基础;5木结构房屋;6砌体结构房屋;7生土结构房屋;8混合承重房屋;9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至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西宁 市 南 气 象 巷 14 号 ; 电 话 : 0971-6141198 ; 电 子 邮 箱 : 280311854@qq.) 编制单位: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李 雷 赵 伟 刘兰斌 葛积洪 马婵娟陶格斯 陶其梅格 孙怀远 景兴美 程付桥陈彤 马正青 朱振坤 韩廷林 主要审查人员:罗升彩 史铁花 朱立新 周铁刚 冯艳 1 总则 1.0.1 为规范青海省震后农房修复加固工程建设与验收,加强技术指导,使农房修复加固做到科学有序、技术可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易于施工、确保质量,保证修复加固房屋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要求,同时提升房屋的抗震能力,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海省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和 8 度地区层数为一、二层农房的震后修复加固.对于有文保价值的传统民居,修复加固应与保护并重,宜进行专门研究后确定修复加固方案. 1.0.3 农房修复加固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青海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房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生产经营性农村自建住房. 2.0.2 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注:本规程中为避免重复,“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 ”,一般 简写为“7度、8度 ”,而省略“抗震设防烈度 ”字样. 2.0.3 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1km²的平面面积. 2.0.4 木结构房屋 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或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0.5 砌体结构房屋 由砖或砌块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等,砌块指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主要包括实心砖墙、多孔砖墙、蒸压砖墙和小砌块墙等砌体承重房屋. 2.0.6 生土结构房屋 由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木楼(屋)盖房屋.主要指土坯墙和夯土墙承重房屋. 2.0.7 混合承重房屋 混合承重房屋是指竖向承重构件(墙或木柱)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的结构. 2.0.8 修复加固 修复或者加固的通称. 2.0.9 震后修复 地震后,对受到损伤的建筑恢复其原有可靠性或抗震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2.0.10 震后加固 地震后,对可靠性或抗震能力不足以及需要提高的震损建筑使其达到规定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3 基本规定 3.1修复加固基本原则 3.1.1 农房修复加固前应进行安全鉴定,农房安全鉴定应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依据鉴定结论对房屋的加固难易程度、加固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修复、加固、改造或拆建更新等防灾减灾对策. 3.1.2 经综合分析需要修复加固的农房,视房屋情况选择适宜的修复加固方法和措施,具体要求按照本导则执行.对震后未发现震损但存在抗震薄弱部位(如生土墙、土坯墙、砂浆强度低于M2.5的砌体墙等)的农房宜参照本导则中的修复加固方法进行适当修复加固. 3.1.3 农房修复加固应以提高农房结构的完整性、整体性和综合抗震能力为主,同时保证关键部位或关键构件的承载能力,并兼顾农房的宜居性和耐久性. 3.1.4 对于房屋建造时间久远、承重墙、柱现状质量较差且震害较重的房屋,加固难度大、投入高,应予以拆除重建. 3.1.5 震害较重且为生土结构、混合承重、空心砌块砌筑及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等无抗震措施的砌体结构等的农房建议拆除.生土结构的院墙、畜棚等可根据原有结构的完好程度予以拆除或修复. 3.1.6 对于震害较轻的无圈梁、构造柱等抗震构造措施的砌体结构和混合承重农房,通过修复加固能明显提升房屋抗震性能的,应予以整体抗震加固. 3.1.7 农房中非承重墙体震损严重时应拆除重砌;非承重墙体基本完好,但与主体结构未连接形成整体时,应采取相应的修复加固措施加强其整体性.震损严重的非承重墙体为材料强度低、组砌方式不合理(立砌)的生土墙体,或泥浆砌筑的单砖墙或空心砌块墙体. 3.2修复加固方法与设计 3.2.1 房屋修复加固方法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当地施工技术水平综合确定. 2 对原结构体系不合理的房屋,宜结合加固消除或减轻原结构体系存在的不利因素. 3 当上部结构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明显发展趋势时,宜通过上部结构加固加强房屋整体,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4 修复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宜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2.2 房屋修复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设计应根据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分别采取加强整体性连接、提高抗震性能、加强构件连接等措施,提高房屋的综合抗震力. 2 采取墙体的加固措施时,应考虑加固后结构构件的合理分布,避免因局部加强造成结构刚度不均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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