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509-2004
锯齿衣分试轧机
Saw type gin for testingcotton content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花加工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白马集团
洛阳市纺织机械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丙生、汪传文、张新华、李久喜、王锡忠、李淑兰、杨桂芝、康玉国、余泳.
锯齿衣分试轧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锯齿衣分试轧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与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棉花检验用锯齿衣分试轧机(以下简称试轧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eqv1SO780:1997) 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GB/T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SB/T10238-1994锯齿轧花机GH/T1002-1998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技术参数和产品型号
3.1锯片直径320mm.280mm
3.2锯片片距16mm.
3.3锯片片数18片.
3.4产品型号
4技术要求
4.1试轧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2试轧籽棉回潮率不大于10.5%.4.3锯片应砂磨0.5h,达到锯片光滑,正常使用一个棉花年度应更换锯片.4.5每份籽棉试轧时间:50s~60s.4.6整机性能
4.4试轧籽棉质量:每份棉样1kg.
a)两端片之间的长度误差不大于0.30mm;b)锯片径向既动不大于0.60mm;
4.6.1试轧后的皮棉质量指标应符合GB1103-1999中轧工质量的规定.4.6.2试轧棉籽残留12mm以上纤维率(毛头率)1级~2级不大于0.4%.3级~4级不大于0.6%.4.6.4空载噪声不大于80dB(A). 4.6.3试轧机排出的不孕籽含棉率不大于30%.4.6.5电器控制符合GB/T4064-1983的有关规定.4.6.6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识.4.7主要零部件质量4.7.1锯片辊筒c)锯片端面圆跳动不大于0.30mm.4.7.2肋条排b)助条排工作点处任意两间距误差不大于0.15mm; a)助条排工作点处相邻肋条侧面间距在2.80mm~3.10mm之间;c)肋条排两端长度误差不大于0.20mm.4.8总装质量4.8.1零部件应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应有合格证书方可进行装配. 4.8.2各运转零部件应转动灵活.4.8.3工作厢开合及工作中肋条排均不应与锯片摩擦.4.8.4工作厢开合应灵活,准确、可靠.4.8.5空运转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运转正常、平稳,不应有异常现象; b)各连接件、紧固件不应有松动现象;c)各轴承连续工作30min,其温升不大于20C.4.8.6每台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负载试验.4.9外观质量4.9.1产品外表面应光洁、平整、美观,漆层均匀、无明显流痕、气泡、漏涂等现象. 4.9.2零件外露加工表面应防锈处理.
5试验方法
5.1.1整机装配后进行空运转试验,时间不少于30min.5.1.2空运转时检验4.8.2、4.8.3、4.8.4和4.8.5条款.5.1.3空载噪声的测定:在试轧机空运转的情况下,用声级计检测,测点离地面1m高,距试轧机1m远处,在前、左、右三面均匀布置各取一点,取其最大值.
5.2.1负载试验时,籽棉回潮率不低于8.5%.5.2.2试验用籽棉质量5kg,平均分成五个试样,每份1kg.分五次试轧.5.2.3试轧后分别收集每个籽棉样试轧后的皮棉、棉籽和杂质,并分别称量后做好记录.5.2.5按SB/T10238-1994附录B检验4.6.2条款. 5.2.4按GB1103-1999中的规定检验4.6.1条款.5.2.6杂质中不孕籽含棉率用杂质分析机检验,按式(1)计算:
00[×x/=& ..(1)
-不孕籽含棉率,%; 式中:m:每份杂质中有效纤维质量,单位为克(g);m一每份杂质总质量,单位为克(g).
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6.6、4.8.2、4.8.3、4.8.4、4.8.5、4.8.6和4.9条款,6.3出厂检验为逐台检验,6.4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4.2其他出厂检验项目的项次合格率不小于90%时为合格. 6.4.1出厂检验4.8.5条款应全部合格.6.4.3判为不合格的产品需重新调整至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6.5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两年进行一次; c)在转厂生产或停产两年以上再生产时;d)在设计、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大改革时;e)在国家质检部门提出要求时.6.7型式检验应包括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6.8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8.14.6和4.7条款不得有不合格项.6.8.24.8和4.9条款按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判定.6.9型式检验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数量复验,若该不合格项仍不合格,应判不合格.
7标志、包装与贮存
7.1标志产品上应有标牌,其内容包括:a)产品型号及名称; b)注册商标;c)电动机功率;d)整机质量;f)制造厂名; e)外形尺寸;g)出厂编号:b)出厂日期.
7.2.2随机应附有下列文件:a)产品使用说明书;b)产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