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761-2008
建立非疫区指南
Guid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est free area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4号(1996)《建立非疫区的要求》主要差异如下:
“一增加了一般调查和专项调查的具体方法:
“商品”“货物”和“缓冲区”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标准中针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和内容.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湖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辽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恒仁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娄杰、杨云搏、牛景富、孙向文.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宏阳、王明旭、陈沐荣、汪志红、马晓光、范晓虹、赵宇翔、方国飞、董振辉、
本标准首次发布.
建立非疫区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保持和撒销植物有害生物非疫区的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省级行政区的非疫区建立、保持和撒销.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地区area官方划定的一个省的全部或部分,或若干省的全部或部分.
2.2定界调查delimitingsurvey为确定被某种有害生物侵染或无此有害生物的地区界限而进行的调查.
2.3发生调查detecting survey为确定某地区是否存在有害生物面进行的调查.
2.4监测调查monitoring survey 为证实一种有害生物种群的特性而进行的持续性调查.
2. 5有害生物pest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2. 6 非疫区pest-free area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
2.7无疫freeform 按植物检疫程序,未能检查出一定数量的有害生物.
2.8
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官方程序.
2.9
植物检疫法规phytosanitary regulation
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括制定植物检疫验证程序.
2. 10
调查survey
在一个地区内为确定有害生物的种群特性或确定存在的品种情况而在一定时期采取的官方程序.
2. 11
为贸易或其他用途被调运的一种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产品.
2. 12
货物consigament
从一个地区运往另一个地区,当有要求时注明在同一植物检疫证书中一定数量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或)其他物品(货物可为一批或数批组成).
2. 13
缓冲区buffer zone
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发生率低并加以官方防治、包围或毗邻侵染地区、侵染产地、非疫区、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已经为防止该有害生物扩散面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地区.
3总则
3.1非疫区是根据非疫区定界确定不存在某种有害生物的一个地区,是进口国或地区为保护受威胁地区而提出采取植检措施理由的一个要素,也是一个无有害生物状况的地区作为对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 及其产品和其他限定物实施检疫的依据,还作为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科学上证实一个地区不存在某种有害生物.
3.2来自非疫区的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限定物,在输人一个地区时,不需要实施额外的检疫措施:而从疫区输人到非疫区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应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3.3应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发生危害情况确定非疫区的范围及边界类型.在实际操作中,可 选择容易识别的边界来界定非疫区,如行政边界、自然特点边界或财产边界等.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不确切地界定非疫区的真正范围.
4非疫区的建立和保持
4.1非疫区的建立和保持的内容
非疫区的建立和保持,包括:
确定无疫的方法;保持无疫的植检措施;-核查无疫的检验.
这些组成部分的性质将视以下情况而异:
a)有害生物的生物学,包括其:
生存潜力;繁殖力;传播手段:寄主植物分布等:
b)非疫区的有关特点,包括其:
范围;隔离程度;生态条件;-均一性等
4.2确定无疫的方法
4.2.1一般调查
4.2.1.1信息来源
有害生物信息可来源于多个方面,包括: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其他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大学、科学团体等:一生产者、咨询人员、博物馆、社会公众、科学和贸易杂志、未公布的资料、时事新闻等:一联合国粮农组织、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等国际机构.
4.2.1.2信息的收集、保存和检索
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一个系统来收集、证实和汇编需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内容包括:
指定信息保管机构:一建立记录保存和检索系统;一明确资料核实程序;按国家植物检疫机构规定的信息渠道传输信息.
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信息报告的鼓励措施,包括:
明确社会公众和专门机构报告信息的法律义务:一建立国家植物检疫机构与专门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利用联络员加强国家植物检疫机构间的信息沟通: 制定宣传计划,开展公众教育.
4.2.1.3信息的使用
通过一般调查收集到的信息主要用于:一证实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发布的无有害生物的声明;一协助尽早发现新的有害生物: 一向联合国粮农组织、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等国际机构提供信息;一汇编寄主和商品有害生物清单及分布记录.
4.2.2专项调查
4.2.2.1调查计划
专项调查为官方调查,可分为发生、定界和监测调查. 调查工作应按照经国家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调查计划进行,内容包括:确定调查目的(如:及早发现疫情、提供非疫区保证、制定寄主和商品有害生物清单)和植物检疫要求;一确定调查范围(地区、生产系统、季节); 一确定目标有害生物(传人和定殖的可能性);一确定调查时间(日期、次数、期限):确定目标商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说明统计依据(可靠程度、抽样率、地点的选择和数量、抽样次数、假定条件);说明调查方法和要求(抽样程序、分析程序、报告程序),
4.2.2.2有害生物调查
适宜的调查地点可以按下列情况选择:
一是否报告过有害生物发生和分布情况;一有害生物寄主植物的分布,尤其是其商业性产区的分布; 一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一气候状况是否适合有害生物的生存.
调查时间可以按下列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