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206-2008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冯利军、李功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T 22206-2008
矿山环境地质分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采活动情况下矿山环境地质分类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区,是煤矿区环境地质分类和评估的依据,其他矿山环境地质分类也可参照 使用。
2煤矿环境地质分类 2.1分类依据 2.1.1依据煤矿区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灾害)所发生的空间位置和环境划分类。
2.1.2依据煤矿区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灾害)的形成原因、诱发因素划分型。
2.1.3依据不同成因类型所引发的具体环境地质问题划分亚型。
2.1.4依据煤矿区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灾害)的防护、整治现状划分辅助类型。
2.2按空间位置和环境划分类 2.2.1大气环境地质类(I类) 煤矿区由于废气、粉尘及废渣等的排放,使大气环境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甚至引起酸雨的,可归为大 气环境地质类。
2.2.2地面环境地质类(Ⅱ类) 煤矿区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地下水疏降、矿井突水、废水排放等,造成采空区地面沉降 (沉陷、塌陷)、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岩溶塌陷、侵占土地、土壤污染、矿震 等不良地质现象(灾害)的,可归为地面环境地质类。
2.2.3地下水环境地质类(类) 煤矿区由于矿井疏排水、地面废水、废渣排放、矿井废弃关闭等,造成地下水均衡破坏、海水人侵、水 质污染等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灾害)的,可归为地下水环境地质类。
2.3按形成原因、诱发因素划分型 2.3.1地面废渣堆放型(一型) 煤矿废渣主要包括煤研石、废石及其他工业垃圾。
依据其所引发的具体环境地质问题可划分亚型。
2.3.1.1煤矿废渣堆置,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1亚型)。
2.3.1.2煤矿废渣中所含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水体径流污染周围的土地、 水域,其影响范围超过废渣堆置设计允许过渡范围(2亚型)。
2.3.1.3煤矿废渣中所含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淋滤下渗污染地下水资源(3亚 型)。
2.3.1.4煤矿废渣中所含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大气漂尘,污染大气环境,其影 响范围超过废渣堆置设计允许过渡空间(4亚型)。
2.3.1.6煤矿区堆放的废渣因受场地地形、气候条件及人为因数的影响,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6 亚型)。
2.3.2废水、废气排放型(二型) 矿井废水、废气的排放也会直接引发一些环境地质问题,依据其所引发的具体问题可划分亚型。
2.3.2.1煤矿洗煤废水排放及煤泥流失污染土壤、地表水域和地下水(1亚型)。
GB/T 22206-2008 2.3.2.2矿井污水排放污染土壤,地表水域和地下水(2亚型)。
2.3.2.3各种工业废气,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污染大气环境(3亚型)。
2.3.2.4选矿和研石排放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污染大气环境(4亚型)。
2.3.3地下采空型(三型) 井下煤层采出后,采空区顶板跨落,也会引发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依据其所引发的具体环境地质 问题可划分亚型。
2.3.3.1随着井下采空区面积和顶板垮落范围的扩大,采空区上方的地面也将随之发生大面积的沉 降,其沉降影咱实际范围将大于采空区本身面积,沉陷洼地地面标高低于当地潜水位面进一步积水,造 成土地资源和农用耕地的损失和破坏(1亚型)。
2.3.3.2井下采空、溃水溃砂导致地面发生塌陷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破坏(2亚型)。
2.3.3.3井下采空使地面发生沉降变形,诱发和导致山体开裂、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环境地质问题(3 亚型)。
2.3.3.4因采矿活动诱发的地震(4亚型)。
2.3.4地面及边坡开挖型(四型)
题。
依据其所引发的具体环境地质问题可划分亚型。
2.3.4.1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占用过量土地,并对植被、表层耕土和山坡土体产生破坏,进而造成水土 流失、土地沙化和荒漠化,使矿区原有生态系统遗受破坏(1亚型)。
2.3.4.2露天矿剥采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2亚型)。
2.3.4.3露天矿边坡失稳,排土场发生滑坡和泥石流(3亚型)。
2.3.5地下水疏排型(五型)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强行蔬排地下水也会产生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
依据其所引发的具体环 境地质问题可划分亚型。
2.3.5.1矿井疏排水破坏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天然均衡,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出现大面积的疏降 漏斗、水资源逐步枯竭、河水断流、泉水干枯等(1亚型)。
2.3.5.2疏排松散含水层地下水,造成潜水资源枯竭,地表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等(2亚型)。
2.3.5.3岩溶充水型矿井疏排地下水,引起岩溶場陷。
(3亚型)。
象,使淡水资源遭受破坏,土地发生盐渍化(4亚型)。
2.4按防护、整治现状划分辅助类型 煤矿环境地质状况一方面取决于采矿及其他各类工程活动影响,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煤矿地质环境 的防护和整治措施。
积极、稳妥、有效的防护、整治措施对于消除、减缓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灾害)的发 生,改善煤矿区地质环境是极为有益的:反之,则不利于煤矿区地质环境的保护,甚至使地质环境日趋恶 化。
按照煤矿区地质环境的防护和整治现状可划分辅助类型。
2.4.1环境地质状况良好(A) 煤矿区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稳妥、有效的防护措施、方法和工艺,煤矿区地质环境基本未受采 矿及其他工程活动的影响,大气、地面及地下水地质环境基本保持了建矿前的天然状况。
2.4.2环境地质状况较好(B) 煤矿区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虽然引发了一些环境地质问题,但经过整治,目前已基本恢复原始状况 或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且治理效果具有持久性。
具体包括以下治理规定和要求: 2.4.2.1对烟尘治理符合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对各种生产工艺废气回收、处理和排放符合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2
GB/T 22206-2008 2.4.2.2对矿井污水、洗煤水及其他工业废水的回收、处理和排放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 规定。
2.4.2.3提高煤研石、废石及其他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占地面积,其堆放和贮存符合固体废物 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
态,改善矿山环境。
2.4.2.5合理选择剥离物排弃场地,消除地表水不利影响,种植树、草等,采取工程治理措施,防范和治 理泥石流,
起的水均衡失调、地面沉降、岩溶塌陷、海水入侵、土地沙化、生态破坏等环境地质问题。
2.4.3环境地质状况一般(C) 煤矿区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引发了环境地质问题,经整治,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无法恢复原 始状况或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过,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灾害)已得到有效的控制,不再进一 步恶化。
2.4.4环境地质状况差(D) 现象(灾害)仍在发生或进一步恶化。
3煤矿区环境地质类型的确定 3.1确定的原则 3.1.1依据煤矿区环境地质现象(灾害)所发生的空间位置和环境划分类。
如引起大气环境问题,可归 人1类,引起地面环境问题,可归入Ⅱ类,引起地下水环境问题,则可归人Ⅲ类。
3.1.2依据煤矿区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灾害)的形成原因、诱发因素划分型。
如由废水、废气排放所引 起的,可划分为二型,由地下水疏排所引起的,可划分为五型,以此类推。
3.1.3依据不同成因类型所引发的具体环境地质问题划分亚型。
如由于井下开采活动引起矿区及周 边地区发生地震,可定为三型中的第4亚型:如露天矿剥离、开挖导致边坡失稳,可定为四型中的第3亚 型,以此类推。
3.1.4依据某一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灾害)的防护、整治现状划分辅助类型。
如矿井污水排放引起地面 河流污染,后经过整治,目前已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可认定该类型环境地质状况 较好(B)。
如采空引起地面塌陷目前尚未治理,且还在进一步加剧,则可认定该类型环境地质状况差 (D),以此类推。
3.2表述方法 以某煤矿为例。
3.2.1该矿区大气环境受到污染,而且岩溶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表出现塌陷坑。
据此可知该矿区 同时存在一类、二类和三类环境地质问题。
3.2.2在对矿区进行环境地质、水文地质综合勘查后,查明大气污染主要由工业烟尘排放引起,面岩溶 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出现岩溶場陷坑则主要是矿井长期疏排水所引起。
据此可进一步确定,该矿区同时 具有I类二型3亚型、Ⅱ类五型3亚型、Ⅲ类五型1亚型三种环境地质类型。
3.2.3如工业烟尘经过治理已达标排放,且大气质量恢复正常,其辅助类型可定为B.此外,通过采取 有效措施,目前岩溶地下水位已不再继续下降,但水均衡尚未恢复正常,其辅助类型可定为C:岩溶塌陷 不再发生,且地面塌陷坑已回填和复垦,其辅助类型可定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