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规〔2025〕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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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交规(2025)2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 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2025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4月9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 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施工分包按分包内容可分为专项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综合工程分包.

专项工程是指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业工程是指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公

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绿化工程等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可进行专项工程分包.

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及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工程分包只适用于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对综合分包工程范围内确需单独进行专项分包的工程内容,应由总包承包人与专项工程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工程档案资料编制等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承包人(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制度规定,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厅公路局具体承担全省普

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省公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管理,制定项目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负责对施工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环水保管理、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等活动进行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岗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的授权对所监理施工标段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其分包和劳务合作行为以及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全面管理,并督促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或承担的劳务作业.

第十条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

除投资人自行建设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按照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执行外,施工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分包条件

第十一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包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厅根据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负面清单内容进行增补,发布省级公路工程年版)》见附件1),并动态更新.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可以进行劳务合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或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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