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517-2022代替GB/T23517-2009
钉
炭
Ruthenium on carbon catalys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3517-2009(钉炭》,与GB/T23517-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钉炭”的定义(见3.1,2009年版的3.1);删除了“灰分”的术语、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见2009年版的3.2、4.4、5.3):更改了钉炭的示例为"质量分数(%)-Ru/C-炭种类”(见4,2009年版的4.1):增加了钉炭催化性能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6.2、附录B、附录C); 删除了钉炭化学成分表中对杂质元素“Fe、Cu”的要求(见5.1,2009年版的4.2):增加了不同炭种类比表面积范围要求(见5.3,2009年版的4.4);发射光谱法”(见6.1.1、附录A,2009年版5.1)更改了钉炭中杂质含量的测试方法,由“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改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 发射光谱法”(见6.1.2.2009年版的5.2、附录A);更改了含水量的测试过程中干燥温度,由“70C士5℃”修改为105℃土5C”:(见6.4,2009年版的6.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贵研工业催化剂(云南)有限公司、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研检测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藏云生、唐春、沈亚峰、朱武勋、向磊、王红琴、尹昭锦、杨善晓、张峰、董继龙、马媛、甘建壮、方卫、周淑雁、周爱玲、史晓妮、陈丹、李岳锋、张鹏.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GB/T23517-200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钉 炭
1范围
单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钉炭的牌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随行文件和订货
本文件适用于精细化工、制药、环境治理和其他加氢还原过程用的钉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G/T5199毗啶加氢制喉啶用钉炭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
YS/T1502钉化台物化学分析方法铂、钉、佬、铱、金、银、铜、铁、镍、镁、锰、铅、锌、钙、钠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钉炭ruthenium on carbon catalyst
钉均匀分布在炭材料表面上形成的混合物,炭材料包括活性炭、炭黑、介孔碳、碳纳米管、碳分子筛.
4牌号
产品的牌号由钉质量分数(%)加钉元素符号加炭种类构成,产品牌号的表示为:
5技术要求
5.1化学成分
产品(干基)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化学成分(干基)
杂质元素质量分数,不大于牌号 Ra质量分数,不小于 % %Pb3%-Ru/C 2.85 0 055%-Ru/C 4 75 0 0510%-Ru/C 9 70 0 05
5.2催化性能
产品的催化性能要求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根据炭材料不同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比表面积
炭材料类别 比表面积范围 m²/g活性炭 800~2 000炭照 20~1 000碳纳米管 100~300介孔磁 500~2 500碳分子筛 800~2 000
5.4水分
产品中一般含有大量水,制造厂应明示水分的实测含量.
6试验方法
6.1化学成分
6.1.1钉含量的测定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测定.6.1.2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按YS/T1502的规定进行.
6.2催化性能
产品催化性能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进行协商确认.杂环加氢聚合类反应活性试验方法按HG/T5199的规定进行:糖类加氢反应活性试验方法见附录B;杂环选择性加氢类反应活性试验方法见附录C.
6.3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测定按GB/T10722的规定进行.
6.4水分
称取约5g产品(精确到0.001g),放入干燥洁净的器Ⅲ中,然后在烘箱中于105C土5℃将产品烘干至恒重.样品失去的质量除以称取质量值即为钉炭的水分.
7检验规则
7.1检查和验收
7.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或第三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7.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协 商确定.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一次投料生产出的产品组成.
7.3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化学成分、催化性能、水分的检验.比表面积在需方有需要,并在订货单中注明时进行检验.
7.4取样
化学成分、催化性能、比表面积、水分的取样:将同一批产品混合均匀,从不同部位取产品总量的1%~5%,但不少于50g,再用四分法缩分至检验所需数量.
7.5检验结果的判定
7.5.1产品检验项目化学成分、催化性能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5.2比表面积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5.3水分不作为判定项目,提供实测值供客户参照使用.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8.1标志
在已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附上如下标记:
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 c)生产批号:d)产品牌号:e)物理性状;g)数量: f)包装规格:h)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