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102-2009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 检验规则
Dyestuffs and intermediate of dyes-Rules for inspection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姬兰琴、沈日烟.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的检验分类、检验依据、采样规则、产品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质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一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
3.1型式检验
验的间隔时间(周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随时进行检验: 产品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生产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应规定型式检
a)新产品最初定型时;b)产品异地生产时:d)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c)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e)客户提出要求时.
3.2出厂检验
产品标准中应明确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即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试验.
4检验依据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产品质量检验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相关合同规定进行检验.
5采样规则
5.1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采样.生产厂以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
5.2采样数
固体产品每批采样数应符合GB/T6678-2003中7.6的规定.膏状产品应100%采样.液态桶装产品采样数应符合GB/T6678-2003中7.6的规定,液态槽车装运产品按100%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