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483-2009
铝土矿石
Bauxit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DZ/T0202-2002《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中铝土矿一般工业号前分别加注CD、H字样以示区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来源于YS/T78-1994.但新增加了五个 指标的划分规定,在沉积型一水硬铝石、堆积型一水硬铝石和红土型三水铝石三种类型铝土矿石相应牌牌号:CLK6-62、CLK3.5-55、DLK6-5、DLK4-45和HLK4-45.本标准未纳入其中的LK3-53和DLK8-50两个牌号.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铝土矿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土矿石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贮存、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组成的铝土矿石. 本标准适用于供生产氧化铝、刚玉型研磨材料和高铝水泥等用的由含水氧化铝、氧化铁与氧化硅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9散装矾土取样、制样方法
YS/T575(部分)铝土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铝土矿石按矿床、矿石类型分成沉积型一水硬铝石、堆积型一水硬铝石及红土型三水铝石三大类型,每种类型按化学成分划分牌号.
3.2化学成分
3.2.1铝土矿石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w(Fe;O 1/w(SiO )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1/%矿床(矿石) 类型 牌号 (铝硅比) Al:O FeO s CaOMgO TiO 水分CLK12-70 12 70 5 0 30 1.5沉积型 CLK8-65 8 65 8 0 50 1 5(一水硬铝石) CLK6-62 6 62 9 0 50 1.5 7CLK3. 5-55 CLK5-60 5 60 55 10 0 50 1 5DLK15-60 3 5 15 60 20 - 0 10 0 8 1 5堆积型 DLK11-55 11 55 25 0 10 1.5(一水硬铝石) DLK6-50 6 50 28 0 10 1 5 8DLK4-45 4 45 28 0 10 1 5HLK7-50 7 50 18 2(三水铝石) 红土型 HLK4-45 4 45 18 2HLK3-40 3 40 25 3
GB/T 24483-2009
3.2.2用作高铝水泥的铝土矿石应符合下列要求:u(FeO)≤2.5%,(TiO)≤3.5%w(R(O)(价金属氧化物)≤1.0%x(MgO)≤1.0%.3.2.3用作研磨材料的铝土矿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Al O )≥70 %、w(Fe;O )≤5% 、 ( TiO ) ≤4. 5%、 (CaO MgO) ≤ 1. 0% (Fe;O )/(SiO;)≥12
3.3粒度
铝土矿石最大标称粒度不大于150mm.
3.4外观质量
铝土矿石中不得混入杂物.
需方对铝土矿石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4试验方法
4.1铝土矿石的化学成分按YS/T575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其他方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按YS/T575的规定进行.4.2铝土矿石的粒度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注明.4.3铝土矿石中混人的杂物以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铝土矿石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钟裁,应在需方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铝土矿石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铝土矿石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铝土矿石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的检验.需方需要检测粒度时,需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4.1铝土矿石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和制样按GB/T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5.4.2粒度和外观质量的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但可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5.5.2粒度和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标志、运输、贮存
6.1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 每批产品应插牌标志,标明:b)批号;重(3
各(Pe)本标准编号:f)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6.2运输
每车厢(货仓)应装运同一牌号的产品,不得混装.
6.3贮存产品堆放场地要干净,防止混人杂物.
6.4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a)供方名称、地址;b)产品名称和牌号;c)批号: d)净重和车(船)数:e)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f)本标准编号:g)发货日期.
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b)牌号;c)重量; d)本标准编号;e)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