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729-2010
粮油机械 撞击松粉机
Grain and oil machinery-Impact delech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江都市仙龙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晓红、陈宏、周家贵、唐南轩.
粮油机械撞击松粉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撞击松粉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面粉加工中松散、粉碎粉片用的撞击松粉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T9239.1机械振动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台差的检验GB/T13306标牌GB/T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5粮油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GB/T24857粮油机械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5218粮油机械产品涂装通用技术条件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文适用于本标准.
3. 1进机物料含粉率rate of flour to enter 进机物料中所含粉的质量分数.
3. 2出机物料含粉率rate of flour to go out出机物料中所含粉的质量分数.
取粉率increment of rate of flour松粉后物料含粉率提高的质量分数.
4工作原理
进机物料在高速旋转甩盘的作用下,产生巨大的离心力,与四周的柱梢、撞击圈进行撞击磨擦使得粉片松散、粉碎.
5型号及基本参数
5.1型号编制方法按附录A执行.
5.2基本参数项目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规格、生产能力、甩盘直径、转速、电机功率、外形尺寸、质量.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6技术要求
6.1.1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6.1.2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应附有合格证,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6.1.4装配应按GB/T24855的规定执行. 6.1.3板件板型钢构件按GB/T24857的规定执行.6.1.5产品涂装按GB/T25218的规定执行.6.1.6外露不施涂料的金属制件表面应发蓝、发黑或镀铬.
6.2.1运转应正常平稳,无异常振动、声响,正常运行时,空载噪声不大于80dB(A). 6.2.2转子应进行动平衡试验,转子平衡品质等级为G16.6.2.3空载运转1h,电动机温升不超过35℃C.
安装在1心、2心系统中,取粉率应≥20%
6.4.1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Z158的规定.6.4.2电气设备安全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
7试验方法
7.1试验条件和要求
7.1.1试验场地和样机安装,应能满足性能试验各项测定的需要.7.1.2在同一次试验中,样机的操作和测定、检验工作,均应配备固定的熟练人员.7.1.3试验用仪器、仪表,使用前均应校验合格.
7.2机械性能测定
7.2.2动平衡:按GB/T9239.1的规定执行. 7.2.1噪声;按GB/T3768的规定执行.7.2.3电动机温升:在试验前后,分别用测温计测量电动机外壳温度,计算电动机温升.
7.3工艺性能试验
7.3.2取样方法
在试验过程中,对进机及出机后的粉料分别取样三次,其间隔时间为15min,每一取样点每次连续取样两份,每份样均不少于1kg.
7.3.3进机物料含粉率测定
从进机物料的平均样品中分别取样50g-放入配置CB50筛网的单层验粉筛中,筛理10min,将筛下物用天平称量,按公式(1)计算:
(I).
式中:X-进机物料含粉率:m:筛下物质量,单位为克(g);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7.3.4出机物料含粉率测定
测定方法与7.3.3相同,计算出出机物料含粉率(X:).
7.3.5取粉率测定按公式(2)计算:Y-取粉率; 式中:X进机物料含粉率;X:-出机物料含粉率.
7.4其他要求和参数测定
6.1、6.2和6.4中引用标准的按其标准规定测定方法检验,其他要求的检测采用常规方法或目测.
8检验规则
8.2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3.1出厂检验项目按6.1、6.2和6.4执行
8.3出厂检验
8.3.2每批出厂产品应进行检验,产品合格后,方可出厂.
8.4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投产时:2)产品投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3)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4)连续生产三年时;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8.5判定规则
8.5.2对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 8.5.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9.1.1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按GB/T13306的规定执行. 9.1标志9.1.2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