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设[2026]15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发改委、省数据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6年3月10日印发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评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满100万元的,该单项招标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依托青海省公共
资源交易网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规定的交易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使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十)投标有效期;
(七)投标报价要求;(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勘察设计团队是指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如岩土工程勘察、建筑、结构等)的人员组成的协作集体.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和定标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接收异议单位的名称、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