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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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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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520502-2025-CR-00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通讯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大道;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邮政编码:_551700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 电话:;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传真:;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毕节市中心支库;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账号: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受让人:贵州创丽置业有限公司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通讯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创美世纪城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二期1号楼7楼商铺;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邮政编码:551700; 电话: 传真:;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山支行: 账号:_S2050169403600002988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_52050220240114, 宗地总面积大写_柒万肆任陆佰零肆点陆伍平方米(小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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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4.65_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柒万肆任陆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佰零肆点陆伍_平方米(小写_74604.65平方米).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任贰佰陆拾叁万元(小写 德沟社区。
212630000.00000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贰任捌佰伍拾点零玖_元(小写2850.09元) 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肆任贰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佰伍拾贰万陆任元(小写42526000.00元),定金抵作土 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地出让价款,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普通商品住房用(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 地(二类)面积:7.460465公顷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_2025年4月24日前将出让宗地(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 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壹万零陆佰叁拾贰万元(小写 (一)场地平整达到;10632万元),付款时间:2025年04月24日之前。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壹万零陆佰参拾壹万元(小写 (二)现状土地条件净地10631万元),付款时间:2026年03月24日之前。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7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 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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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主体建筑物性质居住建筑; 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附属建筑物性质; 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筑总面积不高于149209.30平方米不低于
149209.30平方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建筑容积率不高于_2.00不低于1.00;
建筑限高不高于_80.00米不低于/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30.00%不低于/%;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绿化率不高于%不低于_35.00%; 本条第/项规定执行: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第项规定执行: 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上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万元(小写万元)(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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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面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 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 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 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 1.移交给政府;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2.由政府回购;(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 4.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 _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
更登记。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 2026年4月24日_之前开工,在_2029年4月24日_之前峻工。
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坡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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