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285-2010 超细钴粉.pdf

产品名称,批号,杂质,标志,测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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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285-2010

超细钴粉

Superfine cobalt powde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忠强、金丽红、林秀英、张明兰、王红忠、韩红涛、许开华、周继锋.

超细钴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细钻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等.

充电电池、工业爆破剂、火箭燃料和医药等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79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漏斗法GB/T3249金属及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GB/T14265金属材料中氢、氧、氮、碳、硫分析方法通则GB/T19077.1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第1部分:通则YS/T281(部分)钻化学分析方法YS/T633-2007四氧化三钻 YS/T710(部分)氧化钻化学分析方法JY/T010分析型扫描电子显微镜方法通则

3要求

3.1产品分类

10、1520四个级别. 超细错粉按化学成分不同可分为FCo999、FCo997、FCo995三个牌号.按费氏粒度的不同分为8、

3.2规格的表示方法

超细钻粉按牌号和粒度级别组成12种规格,表示方法为:FCo①-②

其中:F-表示产品的交货状态为粉末状态:Co一表示产品的主要成分为钻: ①-表示产品主成分含量;②表示产品的粒度级别.

3.3化学成分

3.3.1超细钻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超细钻粉的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韩号 Co 杂质元素,不大于不小于 Ni Cu Fe Pb Zn Ca Mg Na Mn Si s c 杂质总和FCo999 99 9 0 0050 005 0 005 0 003|0 0030 005 0 005 0 005 0 005 50 0080 0050 05 0.1FCo997 99 7 0 02 0 015 0 02 0 005 0 010|0 015 0 015 0 015 0 0100 015 0 010 0 05 0 3FCo995 注1:钻元累为差减法计算得到,差减元素为表中所列元累: 99. 5 0 05 0 03 0 03 0 01 0 02 0 03 0 03 0 03 0.02 0 03 0 02 0 05 0 5注2:杂质总和为表中所列杂质元索实测值之和

3.3.2超细钻粉的氧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超细钻粉的物理性能

超细钻粉的费氏粒度、松装密度、激光粒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超细钻粉粒度、松装密度及含氧量的要求

级别 费氏粒度/m 松装密度/(g/cm²) D/μm 0/%08 1. 0~≤1.5 0 6~1.0 9 ≤0.520 >1 5~≤2 0 0 8~1 5 ≤10 ≤0.4

3.5微观形貌

超细钻粉微观形貌为类球形颗粒、枝状额粒.

3.6外观质量

超细错粉为灰色粉末,同一批次产品的色泽须保持一致,不得有其他可见外来夹杂物.

3.7其他

如用户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在合同中注明.

3.8安全防护

超细钻粉属粉末产品,刺激呼吸道黏膜,进行接触超细钻粉作业时,应注意防护.

4试验方法

4.1 超细钻粉中铁、硅、镁、锌、铅、镍、铜、锰元素的测定按YS/T281的规定进行.4.3 4.2 超细钻粉中钠和钙元素的测定按YS/T710(部分)的规定进行. 超细钻粉中碳、硫的测定按YS/T633-2007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4.4 超细钻粉中氧的测定按GB/T14265的规定进行.4.5 超细钻粉松装密度测定按GB/T1479的规定进行.4.6超细钻粉费氏粒度测定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 4.7 超细钻粉激光粒度的测定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4.8超细钻粉微观形貌的测定按JY/T010的规定进行.4.9 超细钻粉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法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 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并填写

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单批重量不大于31.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的测定,用户有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进行微观形貌的检测.

5.4取样与制样

5.4.1外观质量的检测取样逐件进行其他检验项目取样数量按表3规定进行.

表3取样数量

同批钻粉包装的袋数量 同批钻粉应取样的袋数量 同批钻粉包装的袋数量 同批钻粉应取样的装数量1-5 全部 66-19 96~11 5 100~149 1012~20 6 150~199 1121~35 7 662-002 1236~60 8 66~000 13注:每批钻粉包装袋数量超过399个以后,每增加100个或不到100个包装袋时取样袋数量应增加一个

5.4.2仲裁试样应用内径为$15mm士2mm的不锈钢或钛质探针在袋内斜插取一点,取样器要插到 底,所取试样经仔细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160g,分成两份(正副样各一份),每份80g,正样送检,副样采取抽真空密封包装留存.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如产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微观形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如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判该件产品为不合格.

6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包装

6.1.1超细钻粉为铝塑袋真空包装,每袋净重5kg士0.01kg;置于内衬单层塑料袋铁桶中加盖密封.

6.2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批号、商标、净重、本标准号、供方名称、供方地址,并有“防潮”、"轻放”、"向上”字样或标志.

6.3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撞击、滚动和倒置,应与其他物品分开维放.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品贮存在一起,严防受潮、腐蚀.

6.5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批号、牌号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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