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3章起重机、升降机与跳板修改为:起重机、升降机、跳板和自卸设备.
新增3.11自卸设备.
第1章检验与发证
1.1适用范围
1.1.1本规范适用于船舶和海上设施用的下列起重设备:
(1)吊杆装置,包括吊杆式起重机:(3)潜水器吊放系统: (2)起重机:(4)乘客与船员用升降机:(5)货物、车辆升降机(需要签发起重设备证书时)与车辆跳板(需要签发起重设备证书时):(6)自卸设备.
1.3图纸资料
1.3.6应将机械、电气和控制系统的下列图纸与资料提交批准:
(1)控制室或控制站布置图:(2)配电板布置图与线路图:(3)电气线路系统图,并表明设备与电缆的规格、绝缘等级、正常工作电流与各种电气保护的型号、容量与制造厂: (4)主、辅配电板汇流排与变压器输出端的短路电流计算书:第4页(5)控制线路、联锁与报警系统原理图,包括液力、气力与电力:(6)安全设施详图,包括固定与锁紧装置:(8)管系的详细线路图,包括液压管系的阀门、配件的类型的材料:其他管系(如设有 (7)液压油缸与工作系统详图(如设有时):时)的尺寸、壁厚、最大工作压力、以及材料,阀门和配件的类型、尺寸、标准的压力等级以及材料:泵的等级.
1.3.9应将自卸设备的下列图纸与资料提交批准:(1)自卸设备的总布置图:(2)主要结构图:(4)自卸设备的受力分析及强度计算: (3)所使用的材料及其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5)表明组件布置、工作负荷的布置图,注明每个组件的安全工作负荷,集中载荷作用点位置,表明传送带的几何形状以及一定长、宽、高范围内皮带上货物体积的输送臂截面以及输送臂皮带的加载长度等.
1.4附加标志
并颁发了全部必需的试验和检验证书、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薄后,向总部建议授予起货 1.4.1验船师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在满意地完成了申请入级的起重设备的全部试验和检验,设备入级附加标志:Liting Appliance,Cargo Handling by Conveyer System(适用于自卸设备),并载入临时船体入级证书.
1.5检验
1.5.1一般要求
1.5.1.5可卸零部件和钢索在每次使用前,应由船上职能人员进行检查,但在最近3个月内通过检查者可例外.对发现有断丝的钢索,每月至少应检查1次.对于自卸设备,应由船长指定的船上人员进行月度检查,并将维修和更新的记录保存于船上.
序 项 起重机、升降机和、跳板和自卸设备号目(1)检查全部螺栓紧固情况,被更换的螺栓其形式和材质以及固定应同前 样.(2)检查蝶栓基座腐蚀情况.6 结 构 (3)检查焊缝情况.(5)检查起重臂、塔架、基座和门式起重架、跳板、升降机导轨、自卸设备 (4)检查结构的腐蚀,必要时除去油污作锤击检查.输送臂等的局部缺陷或变形.
1.5.4换证检验
1.5.4.1在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每隔4周年,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换证检验:
(2)起重机、升降机、车辆跳板、自卸设备及可卸零部件应进行全面检查,其检查项目和内容应按1.5.3的相关要求进行.起重机、升降机、车辆跳板、自卸设备应按第67章的要求做负荷试验,确认在试验负荷下操作状况是满意的,超负荷和负荷指示器及限位开关工作有效.
1.6发证
1.6.2证书的签发和签署
1.6.2.2本证书适用于的起重设备,包括吊杆装置、起重机、升降机、跳板、自卸设备等,经检验和负荷试验完成后签发.一般为每4年度一次的负荷试验完成后签发, 但对经损坏、修理、改造和恢复使用的试验和检验完成后也应签发本证书.
第3章起重机、升降机与、跳板和自卸设备
3.11自却设备
3.11.1一般要求
3.11.1.13.11适用于安装在船上用于在港口或锚地条件下作业的自卸设备,不适用于传送带、电梯等其他用于将货物传送到输送臂的设备.
3.11.1.2除有特殊规定者,本章3.2的要求也适用于3.11规定的自卸设备.
3.11.1.3定义
[1)输送臂:系指支持传送带或类似装置用以装卸散装货物的结构.
的结构,如A字架,电梯外壳、支座等. (2)支撑结构:系指用索具或其他装置与传送臂连接用以升降、摆动或移位输送暨
(3)辅助设备:系指用以达到变幅、回转或移位输送臂的设备,包括配有动力单元的执行器及其管系、卷扬机和撒料机等.
(4)可卸零部件:系指可传递力给自卸设备但不属于自卸设备或其负载组成的设备,如吊钩、环、卸扣、链、吊带、吊梁、升降架或其他类似设备.
(5)组件的安全工作负荷:是指基于假设的设计条件施加在自卸设备上组件的最大合成载荷.
(6)自卸设备的工作负荷:是指每一个完整的装配件被批准的负载,不包括装配件负荷SWL,单位kN/m 本身的重量(即,在传送带上的负载).它是记录在自卸设备的试验证书上的安全工作
(7)动载荷:设计中假定的最小动载荷是指装载皮带的横截面面积所能承载的最大的材料密度,表示为kN/m.
3.11.1.4自卸设备作业时,应予以考虑的载荷与力如下:
(1)自卸设备的自重载荷:
(2)自卸设备的动载荷:
(3)自卸设备受到的冲击载荷:
(5)由于船舶倾斜产生的静力.
3.11.2基本载荷
3.11.2.1自重载荷Lm:系指作用于自卸设备结构与机械的自重载荷.3.11.2.2外加载荷L,系指外加于自卸设备上的动载荷.
3.11.3作业载荷与冲击系数
式输送臂,自重载荷Lm的作业系数中g=1.05:对于悬臂式输送臂,自重载荷Lm的作业 3.11.3.1自卸设备的自重载荷与外加载荷均应考虑冲击系数的影响.对于非悬臂
系数中=1.10:自卸设备的外加载荷L的冲击系数中h=1.1.
3.11.4船舶运动力
3.11.4.1自卸设备应能在船舶横倾5°、纵倾2°状态下安全和有效地工作.如自卸设备拟作业的角度大于上述倾斜角时,则自卸设备应按此角度进行设计,并在证书上 加以注明.
3.11.4.2除上述条件外,自卸设备及其锁紧机构处于放置状态时,则自卸设备承受船舶运动力与静力的组合与计算,可按照3.2.11.2规定进行.
3.11.5各工况的载荷组合
3.11.5.1工况1一一自卸设备处于无风工作状态.此时的载荷组合为:
(LmnL)中ghl2
式中:Lm一自卸设备的自重载荷:
L一自卸设备上的外加载荷:Lm船舶横倾5°时的水平力:L一船舶纵倾2°时的水平力.
3.11.5.2工况2一一自卸设备处于有风工作状态.此时的载荷组合为:按3.11.5.1所表示的载荷组合加上最不利的风载荷:3.11.5.3工况3一一自卸设备处于放置状态.此时的载荷组合为:见3.11.4.2.
3.11.6放置设施
3.11.6.1自卸设备输送臂的支座及支撑结构应能承受最严峻的载荷组合,并适当考虑输送臂支座位置的选取.
3.11.7材料
接受的标准. 3.11.7.1制造自卸设备的材料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适用要求或本社
3.11.7.2选用钢材的等级应考虑其强度、厚度与自卸设备工作的环境,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的要求一般应符合表6.2.2.1及表6.2.2.2的规定.
金焊接材料.其他铝合金应予以特别考虑.
3.11.8绳索安全系数
3.11.8.1自卸设备的绳索安全系数如下:(1)固定钢丝绳为3.0: (2)活动钢丝绳为3.5:(3)链为4.5:(4)用于固定索具的纤维绳为5.0:(5)用于活动索具的纤维绳为7.0.
3.11.9压力容器、圆筒体、回转装置、管系
3.11.9.1自卸设备用于变幅和回转系统的压力容器、圆筒体、回转装置、管系和电气系统在安装时应进行设计审核和现场检验,以满足本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