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第3章船舶布置14 第4章货物围护系统19 第5章货物驳运 第6章构造材料22 第7章货物温度控制23 第8章液货舱透气系统和除气装置 第9章环境控制+. 第10章电气设备31 第11章防火与灭火33 第12章货物区域的机械通风37 第13章测量设备39 第14章人员保护.41 第15章特殊要求44 第16章操作要求..70 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 第18章本规则不适用的化学品名单154
第1章一般规定
1.1适用范围 1.1.1《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测)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 品货物的船舶,但不包括运载石油或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 (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 和类似的易燃产品: (2)除有易燃性外,还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或虽然没有 易燃性但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1.1.2本规则的要求限于第17章所列的液体货品。
对于业 经审查确定其安全和污染危害程度未达到需要实施本规则的货品 见第18章。
1.1.3内河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船舶除应满足 本规则外,尚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X内 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 河船舶建造规范》《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 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
1.1.4本规则中所指液体为温度37.8℃时,其蒸气压力不 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体。
1.1.5当拟载运尚未列人第17章或第18章的货物时,船东 或建造商应根据散装化学品危险性评定标准给出运输此类货物的 初步适宜条件,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1.1.6凡引用本规则某一条文时,该条文各项规定均应 适用。
1.2危险性 本规则涉及到的货物危险性包括: 1.2.1由化学品的闪点、易燃性范围和自燃温度所确定的火 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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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由下述情况确定的健康危险性: (1)在液体状态下,对皮肤的刺激作用:或 (2)毒性作用,确定时要考虑到以下数值: 口服致死剂量(1D):即指口服时,使50%的受试验者导致 死亡的剂量。
皮肤致死剂量(LD):即指作用于皮肤时,使50%的受试验 者导致死亡的剂量。
吸人致死浓度(LC):即指吸入时,使50%的受试验者导致 死亡的浓度。
(3)其他健康影响如致癌及敏感性。
1.2.3与下列物质的反应性确定的反应危险性: (1)水: (2)空气; (3)其他货品;或 (4)货品本身如聚合)。
1.2.4由对人的毒性、水溶性、挥发性、气味或滋味,以及相 对密度确定的水域污染危险性。
1.3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的定义如下: 1.3.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主管机关、船 舶检验机构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1.3.2起居处所:公共处所、走廊、整洗室、居住室、办公室、 医务室、电影院、娱乐室、理发室、无炊具的配膳室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是指作为大厅、餐室、休息室及类似的水久性围蔽处所。
1.3.3涉点: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
1.3.4船宽Bm):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
1.3.5货物区域:船上包括液货舱、污液舱、货泵舱(包括泵 舱入隔离舱、邻接液货舱的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以及上述处所之上 整个长度和宽度内的甲板区域。
如果货舱处所内设有独立舱,则 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所前面的隔离舱、压载 2
舱或留空处所不应作为货物区域。
1.3.6货聚舱:装有供装卸本规则所列货品用的泵及其属具 的处所。
1.3.7货物服务处所:货物区域内的工作间、物料间,以及面 积在2m以上的存货物装卸设备的处所。
1.3.8液货舱:用来载运货物的容器。
1.3.9化学品船:建造成用于散装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 的任何液体化学品货物的货船。
1.3.10隔离舱:两个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所。
此处所可以是空舱或压载舱。
1.3.11控制站:设有船舶无线电台、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 演的处所,或者火警记录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处所。
但不包括 通常设置在货物区域内的专用失火控制设备。
1.3.12危险化学品:本规则第17章货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 会引起安全危害的液体化学品。
1.3.13密度:某一货品质量与体积的比值(kg/m)。
适用 于液体、气体及蒸气。
1.3.14易爆性/可燃性极限/范围:系指在给定的试验装置 中,对燃料一氧化剂混合物施以一个足够强的着火源,使其正好能 产生燃烧的条件。
1.3.15闪点:货品释放出的易燃蒸气,足以被点然时的摄氏 温度。
本规则所列数值是用认可的内点装置按”闭称试验”测 定的。
1.3.16货舱处所:由船舶结构围蔽,且其内部设有独立液货 舱的处所。
1.3.17独立的:例如一个管系或遗气系统,它们绝不与另一 系统连接,并且也没有任何设施能与其他系统进行潜在的连接。
1.3.18船长㎡):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 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 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读载水线长 3
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
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 长度。
满载水线长度系指船舶的满载水线面在中纵剖面上的投影 长度。
1.3.19机器处所:包括一切安装有主机、输机、锅炉、泵、发 电机、通风机、冷藏机、空调机等机械设备的处所、修理间和类似处 所,以及道往这些处所的围薇通道。
1.3.20燃油装置:准备为燃油锅炉输送燃油,或者准备为内 然机输送加热燃油的设备,并包括油压超过0.18MPa的油压 力泵、过滤器和加热器。
1.3.21处所的渗透率:在处所内,假定该处所被水浸占容积 与该处所总容积的比值。
1.3.22泵舱:位于货物区域内,装有用于装卸压载水及燃油 的泵及其辅助设备的处所。
1.3.23有毒液体物质:本规则第17或18章中列人污染类 别栏规定或哲定为X、Y或Z类的物质。
1.3.24分隔:例如一货物管系或货物透气系统不与另一货 物管系或货物透气系统相连接。
1.3.25货品:有毒液体物质及危险化学品的总称。
1.3.26基准温度:货物蒸气压力与压力释放阀的设定压力 值相等时的温度。
1.3.27服务处所:作为厨房、备有饮具的配膳室、物料间、邮 件室和贵重物品室、储藏室、不是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和类 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藏通道。
1.3.28蒸气压力:在规定温度下用MPa(绝对压力)表示的 液体上面的饱和蒸气的平衡压力。
1.3.29留空处所:货物区域内的货舱外部的封闭处所,但不 包括货舱处所、压载舱、燃油股、货泉舱、条舱或人员正常使用的伍 何处所。
1.3.30认可的标准:本局所接受的适用的国际或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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