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安全返港和有序撤离要求实施指南》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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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 GD 05-2019

中国船级社

IMO安全返港和有序撤离要求实施指南GUIDELINESFORIMPLEMENTATIONOFIMOREQUIREMENTSFORSAFERETURNTOPORTANDORDERLYEVACUATION

2019

2019年3月1日生效Effective from 1 March 2019

北京 Beijing

目录

第1章通则.

1.1目的和范围1.2依据标准.. .11.3术语和定义..1.4图纸资料.. 21.5事故类型.. .6

第2章支持安全返港的要求

2.1一般要求.. .92.2设计要求. .9

第3章安全区域的要求. 19

3.1一般要求 .193.2设计要求. .19

第4章支持有序撤离的要求 .21

4.1一般要求. .214.2设计要求.. .21

第5章系统能力评估 .23

5.1一般要求... 5.2评估流程.. .23 .23附录1安全返港能力评估示例. .27附录2关键系统的确定

第6章检验和试验 .29

6.1一般要求. .296.2检验要点和要求. .296.3试验要求. .31

第1章通则

1.1目的和范围

1.1.1本指南适用于以下船舶

(1)载重线船长为120m及以上,或具有3个主竖区及以上的客船:

(2)船上人员超过240人,且载重线船长为120m及以上,或具有3个及以上主竖区的特种用途船,

1.1.2本指南旨在为经MSC.216(82)决议修正的1974SOLAS公约第II-1章和第II-2章规定的客船安全返港及有序撤离和弃船(以下简称"有序撤离”要求的实施提供指导.

1.1.3本指南是对本章第1.2条相关公约、法规、通函和规范的细化和补充,并不能完全替代任何公约、法规、通函和规范.

1.2依据标准

1.2.1本指南的编制基于以下公约和通函:

(1)经MSC.216(82)决议修订的1974SOLAS公约修正案:涉及第II-1章第8-1条和第II-2章第21和22条:

(2)MSC.1/Circ.1369通函“客船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系统能力评估的暂行解释性说明”和MSC.1/Circ.1369/Add.1通函;

修正”: (3)MSC.1/Circ.1437通函“对SOLAS第II-2/21.4条的统一解释(对MSC.1/Circ.1369通函的

MSC.1/Circ.1532通函“经修订的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指南”: (4)MSC.1/Circ.1400通函“提供给依靠自身动力安全返港客船船长的操作信息指南"和

(5)经MSC.325(90)决议修订的1974SOLAS公约修正案:涉及第II-1章第8-1条:

(6)经MSC.421(98)决议修订的1974SOLAS公约修正案:涉及第II-1、II-2和I章:

(7)经MSC.429(98)决议修订的1974SOLAS公约修正案:涉及第II-1章关于分舱与破损稳性规则解释性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①安全返港系指船舶能够依票自身动力安全返回港口,该港口可以是出发港、目的港,或中途停泊的港口.②第II-2章第21、22条以脚注形式引用的MSC.1/Circ.1214通函已被MSC.1/Circ.1369通函替代.

1.3.1本指南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如下:

(1)事故界限,按照火灾事故和进水事故分别定义如下:

①就火灾事故而言,事故界限包括:

发处所受固定灭火系统保护:或

a.原发处所受损直至最近的"A"级边界,该边界可以是原发处所的一部分,只要原

b.原发处所和相邻处所受损直至最近的"A”级边界,该边界不是原发处所的一部分.

②就进水事故而言,事故界限系指任何舱壁甲板以下的单个水密舱室.

的区域.该区域可安全地容纳船上人员,使其不受生命或健康威胁,并向他们提供基本 (2)安全区域:系指从可居住性角度面言,任何未进水的区域或发生火灾的主竖区之外服务.

在不直接受到事故影响的处所中需要保持运行的系统和系统所属部分(如电缆、管路、部 (3)重要系统:系指按照SOLAS公约第II-2/21.4条和第II-2/22.3条,在发生火灾事故后,件等)

事故(每个不超过火灾事故界限)后不能适当运作.整个系统、一个部件或系统部件之间连接 (4)关键系统:系指在重要系统总体评估中认定的系统,其有可能由于一个或多个火灾的故障,或导致所考虑的重要系统不能正常运作的任何其他故障,均会导致系统故障.简单地说,即发生事故可能导致无法运行的重要系统.考虑到能力评估的最终目的是消除关键系统,因此关键系统仅仅是过程中描述的系统.

(5)客船的系统能力:系指按照SOLAS公约第II-2/21条和I-2/22条,要求客船在发生火灾事故或进水事故后具备的能力.客船的系统能力包括:

①按照SOLAS公约第II-1/8-1条和第II-2/21.4条(包括SOLAS公约第II-2/21.5条有关安全区域的功能要求),支持船舶在发生事故后靠自身动力安全返港的重要系统的可用性.

②按照SOLAS公约第ⅡI-2/22条,支持船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有序撤离的重要系统的可 用性.

1.3.2除本章第1.3.1条外,本指南所采用的其他术语和定义与相关公约、法规、通函和规范中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1.4图纸资料

1.4.1本指南提及的图纸资料为仅涉及与安全返港及有序撤离能力评估相关的基本图纸.

1.4.2需提交一份评估文件供CCS审核,该文件应,

(1)涵盖MSC.1/Circ.1369通函和MSC.1/Circ.1437通函的要求:

(2)包含对火灾或进水两种事故状况下的SOLAS公约第II-2/21.4条和22.3条规定的系统未受事故影响的部分仍保持运行的能力说明和设计采取的方案:

(3)包括为达到船舶系统能力而遵循的设计衡准和整个评估过程的概述(包括方法和假设).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船舶描述,包括下列信息:

a.各个重要系统或各组重要系统的为达到要求而采用的设计思路,例如分隔、双套、元余、保护或上述各项的组合:b.船舶的基本布局,包括事故限界(水密或"A"级限界),例如总布置图、舱容图、 水密分隔图、防火区域划分图、受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处所图,以及失火危险可忽略不计的处所清单等:c.安全区域及拟用位置的描述:d.拟提交评估的系统的清单.应注意到尽管该清单首先和至少包括SOLAS公约第IⅡI-2/21.4和22.3条中所述的重要系统,其实际数量和标识会随着船舶的而发生变化: 尺寸、类型、布置和设计等(例如推进系统:轴推进装置或吊舱式推进装置等)e.描述SOLAS公约第I-2/21条或第I-2/22条中所述的重要系统(包括任何其部件)的位置、布置和连接的图/文件:f.重要系统供电的描述:g.有关最小航速对应天气条件和海况的数据(适航工况下船模试验的结果,包括考虑风力):h.确保或支持船舶系统能力的任何附加设计细节:i拟营运区域和营运方式的附加信息.

②重要系统的总体评估报告:

③关键系统的详细评估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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