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技术法规
MSA2024年第1号公告
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
目录
第1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 术语与含义 .3 1第3节 航行条件限制与装载要求 ..6第4节 制定地方性船检技术规范的规定 ..7第2章船体 ..8第1节 一般规定. .8第2节 钢质和铝合金船体 11第3节 外板和甲板, ..17第4节 船底骨架. ..20第5节 侧骨架. .23第6节 甲板骨架和支柱. .26第7节 舱壁.. EE”8 机舱骨架. EE"第9节 上层建筑、甲板室及其他, .34第10节 车客渡船补充规定, .36第11节 客渡船补充规定. 39第12节 航行冰区船舶补充规定. 41第3章轮机. ..43第1节 一般规定. 发动机装置, _44 43第2节 第3节 汽油机及其相关舱室. ..45第4节 泵和管系. ..46第5节 轴系和螺旋桨 48第6节 操舵装置 .50第4章电气. ..51第1节 一般规定 ..51第2节 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 51第3节 配电系统. .55第4节 主电源. .56第5节 配电板和配电电器 57第6节 电力拖动装置. ..57第7节 照明、航行灯、信号灯 .588 酸性铅板型或碱性镍板型蓄电池 .58第9节 锂离子蓄电池 60
第10节船内通信、广播和对外扩音装置、 ...60第11节 电缆 60第12节 船内安装汽油机的补充规定, ..61第13节 纯电池动力电力推进船舶的补充规定 .62第14节 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船舶的补充规定. 63第15节 应用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补充规定. 64第5章消防 ..66第1节 一般规定 ..66第2节 防火结构. ..67第3节 消防设备.. ..68第4节应用磷酸铁锂电池船舶的补充规定. .69第6章载重线和完整稳性 ..72第1节载重线 ..72第2节完整稳性. ..79第7章船舶设备. 80第1节 一般规定 ..80第2节 舱设备, 80 82第3节 第4节 救生设备. 锚泊和系泊设备, ..84第5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 .85第6节 航行设备, ..85第7节信号设备 ..86第8节其他.. 87第8章防污染 .. 88第1节 一般规定. ..88第2节 防止油类污染, .88第3节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88第4节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89第5节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89第6节防止船舶噪声污染. ..89第9章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 ..90第1节一般规定 ..0第2节坐席和散席的设置. .91第3节 乘客定额. .1第4节 载客处所、观光区域和卫生处所. ..93第5节 航墙和栏杆 95
第1节帆船... ..97第2节空气动力船 ..112第3节全垫升气囊浮体气垫船 ..114第4节水陆两栖船. ..119第5节液化石油气动力船 .124
第11章纤维增强塑料船船体结构 ..130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结构设计原则. ..131第3节 总纵强度第4节 外板.第5节 甲板第6节 船底骨架.第7节 甲板骨架.8 侧骨架.第10节 第9节 舱壁.支柱.第11节 第12节 主机基座与机舱骨架 上层建筑、甲板室、墙和栏杆.第13节 货舱口、机舱口及其他甲板开口.第14节 双体船补充规定第15节 其他... ..154第12章木质船船体结构 155第1节一般规定. .155第2节船体结构. 156第3节结构连接 158附录1重要产品持证目录. ...161附录3小型船舶倾斜试验和称重试验. 附录2水尺标志 ...165 .163附录4船舶手册编制要求.. .189
130133.134..136138140.143..144..47 ..148..148.150..152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目的
1.1.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内河小型 船舶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1.2适用范围
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相当A级航区的中国籍船舶.船长小于5m的中国籍船舶,如 1.1.2.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的我国内河水域(包申请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1.2.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
(1)军用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2)移动式平台:
(3)公务船、游艇、渔船、水上飞机、潜水器.
1.1.3施行与应用
1.1.3.1本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及其修改通报适用于新船.船舶的设计、制造、营运、检验、检测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1.1.3.2除另有规定外,现有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船舶技术法规的要求.如船舶和可行时,可予以同意,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人或经营人申请现有船舶(包括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本规则新的要求,经本局认为合理
1.1.3.3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时,修理、改装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船舶技术法规的要求.现有船舶在进行重大改建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重大改建日期系指重大改建工程开始日期.
1.1.3.4航行于相当A级航区的船舶应符合A级航区的规定.
1.1.3.5船舶的强度、结构、装、轮机、电气装置、材料与建造工艺等的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如满足中国船级社《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22)》的相关要求,可视为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1.下列船用产品如确有困难不能持有规定的船用产品证书、文书时,应持有表明产品合格 1.1.3.6船舶所使用的船用产品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文书,重要产品持证目录见附录的制造厂证明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1)新型、航行水域特有等未列人持证目录的船用产品;
产品. (2)帆船、空气动力船、全垫升气囊浮体气垫船、水陆两栖船等特殊船舶专用的船用
1.1.3.7船舶涉及的起重设备,应符合本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规定.
1.1.3.8船舶的结构、机电装置和设备中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1.1.3.9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第2章至第5章、第7章至第12章不适用于液化气体船、化学品液货船、载运闪点不大于60℃油类(闭杯试验,下同)的油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述船舶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