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北京
目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定义和缩写... .1第3节相关规则和规范第4节承认的标准
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设计审查 .5第3节产品检验. 10 .6第4节建造检验. .19第5节营运(生产期)检验 .25
第3章系统设计通则.. .30
第1节一般规定 .30第2节布置... .38
第4章安全系统. 41
第1节一般规定. 41第2节安全保护. .47第3节高完整性压力保护系统. ..57第4节关断系统. 61第5节安全系统测试 ..62附件I安全装置测试程序 ..65
第5章生产工艺系统. .70
第1节一般规定. .70第2节原油处理系统. .70第3节天然气处理系统 ..73第4节生产水处理系统 第5节水下生产系统 75.79
第1节一般规定 .81第2节泄压系统. ..85第3节减压系统. ..87第4节火炬和冷放空系统 ..89第5节开式排放系统 ..98第6节闭式排放系统.. .99第7节化学药剂注入系统 ..99第8节注水系统. 101
第9节特殊驱油和人工举升系统 ..104第10节天然气燃料处理系统 01第11节原油燃料处理系统 107第12节原油储存和外输系统.. 109
第7章天然气的预处理、液化以及液化气的再气化和转运 112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天然气的净化 .112第3节天然气的液化 114 113第4节液化气的再气化 .115第5节液化气转运 .118
第1节通则.. 120第2节设计要求.. 120第3节制造要求. .124
第1节通则.. 133第2节压力容器和换热器 .134第3节常压容器. ..135第4节泵和压缩机 136第5节井口设备. 137
第1节规定一般. 81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自的
1.1.1.1《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为海上油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提出可接受的标准,以使该系统对人员、环境和财产带来的风险减至最小程度.
务或鉴定服务提供技术标准. 1.1.1.2本规范制定的另一目的是为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开展油气处理系统入级业务、发证服
1.1.1.3本规范可作为合同双方可接受的标准.
1.1.2范围
定,此外,还对天然气的净化、液化和液化天然气的再气化及其转运提出了要求. 1.1.2.1本规范对原油生产系统、天然气生产系统、生产污水处理系统及其与之相关联的系统做出了规
1.1.2.2本规范适用于设置在海上设施上的油气处理系统:其中,天然气的净化、液化和液化天然气的再气化及其转运的要求主要适用于设置在浮式终端上的系统:对于液化天然气再气化及转运装置的要求,如采用,也可适用于设置在天然气再气化船上的再气化装置和转运装置.
进行设计、制造、审图、检验和发证.
理系统要求按本规范进行检验时,还应注意满足沿岸国的特殊的法定要求.
1.1.3等效与免除
1.1.3.1与本规范要求(包括接受标准要求)不一致的设计规定可予以接受以替代本规范的相应要求,其条件是以书面文件证明或表明其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有同等的安全水准并经合同各方及本社同意.
本社同意,可免除该项规定. 1.1.3.2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油气处理系统,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可能妨碍对这种特性的研究,经
1.1.4风险评估的应用
对其风险评估文件进行审核认为满意之后,则风险评估中采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方案可代替本规范的全部 如果业主、作业者、设计者或其他机构欲通过风险评估对系统或单元进行设计、制造或操作,经本社或部分规定.
风险评估可按照ISO17776《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工具和技术导则》或CCS接受标准、方法进行.
第2节定义和缩写
1.2.1定义
1.2.1.1就本规范而言,所使用的定义如下:
(1)海上设施
系指任何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设施.海上设施主要包括海上固定平台、移动平台、浮动装置、浮式终端和人工岛以及水下生产系统和海底管道等.
(2)海上设施主规范
系指本社现行的固定、移动、浮式平台、浮式终端和人工岛等的综合性的入级或发证规范也包括指南.
油气处理系统是对油气井产出的井流进行一系列处理,以获得油气产品的系统.
1.2.1.2限于章节中所使用的定义,将在各章节中进行规定.
1.2.2缩写
1.2.2.1本规范所采用的缩写表示如下:
AISC 美国钢结构协会ANS1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PI 美国石油协会ASME 关国机械工程师协会BS 英国标准学会DIN 德国标准协会N3 欧洲标准89 中国国家标准IAPH 国际港口协会ICS 国际海运公会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IMO 国际海事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JB 中国机械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