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文件GD16-2015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 检验指南
2015
2015年7月1日生效
总目录
第1篇检验与发证
第2篇吨位丈量
第3篇 载重线
第5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第6篇 船员舱室设备
第7篇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第8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
第9篇近海供应船附加要求
总则
总则
1一般要求
1.1为了实施中国境外非国际航行海船的法定服务,中国船级社特制定《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如下情况:(1)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本指南,并授权本社按本指南的要求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或(2)客户接受本指南,并委托本社按本指南的要求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1.3在应用本指南时,原则上应保持技术标准的完整性,但有关各方可基于船舶拟定的航行水域内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与环保控制水平,决定接受和采用本指南船舶消防、航行、通信、教生、船员和乘客舱室以及环保等相关设备要求的范围和程度. 1.4船上起重设备应符合本社《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相关要求.1.5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和高速船等应分别符合IMO《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 和《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规则)等的相关要求.1.6船舶的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等,其设计规定. 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本指南规定外,应符合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的相关1.7有限航区船舶应在船体结构强度的有义波高范围内操作,并在相关证书中标注有义波高的营运限
制.
2适用范围
2.1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适用于船长为20m及以上非国际海上航行船舶. 2.2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军用舰艇和运兵船:(2)木质船: (3)非营业游艇:“()
3等效与免除
3.1如船上设置不同于本指南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则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证实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与本指南相关要求具 有同等效能.3.2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接受本指南作为其法定检验依据时,本指南的任何免除应经船旗国主管机关认
可.
4生效与适用
4.1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的生效日期注明在廊页上. 4.2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本指南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可参照执行.
5解释
5.1本指南由本社负责解释.5.2如对本指南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
6定义
6.1本指南各篇章所涉及的有关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6.2就本指南总体而言,有关定义如下:(1)非国际航行:系指在一个国家水域内的航行和/或不驶往另一国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2)机动船:系指藉助于机械推进装置航行的船舶.
行状态)作局部调整船位或船舶被拖带时作辅助推进用途的船舶. (3)非机动船:系指机动船以外的船舶,包括虽设置机械推进装置,但其仅用于船舶作业状态(非航
(4)无限航区:系指非国际航行超出1类航区的海域.
(5)有限航区:是1类航区、2类航区和3类航区的统称.各类有限航区的航行限制如下表6.2(5)所示.
表6.2(5)
有限航区的航行限制
类别 航行限制1类航区 200夏季/热带) 距岸距高(nmile) 100(冬季)2类航区 20(夏季/热带) 10(冬季”)3类航区 遮蔽水域”
”季节区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11的规定.
*蔽水域包括海岸与岛的、高的与岛的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且该海域内岛屿与岛屿之间、岛的与海岸之间横跨距离不超过10nmile,或具有类似条件的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