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CarryingDangerousGoodsinPackagedForm
2022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1日北京
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3第2节防火.. .3第3节探测与视频监控.. 4第4节通风. 第5节灭火.. .5 5第6节人员保护 7
第3章防火安全手册 .8
第1节一般规定. 8第2节第1类危险货物 8第3节第2类危险货物. 8第4节第3类危险货物. 第5节第4类危险货物.. 6" 9第6节第5类危险货物.. .. 9第7节第9类危险货物.. 10
第1节一般规定. 11第2节积载的功能要求和原则 12第3节积载示例. 14
附录1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防火安全手册格式, .18
附录2典型集装箱船危险货物积载区示意图 .20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一般要求
1.1.1.1《国内航行集装箱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消防和积载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适用于申请DGP-F附加标志,且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国内海上航行集装箱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集装箱船和内河航行集装箱船(以下均简称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
规和中国船级社(CCS)规范的要求. 1.1.1.2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除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船舶航行区域对应法
1.1.1.3本指南要求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应装设或配备的特定附件、材料、仪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号,或应采取的特别措施和任何程序或布置,CCS允许采用其他替代设备或措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认其至少具有与本指南要求者相等的效能.
1.1.2附加标志
1.1.2.1对于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经船东或船厂/设计单位申请并经CCS审图与检验,确认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后,可在特殊性能附加标志中授予表1.1.2.1所示附加标志:
附加标志
表1.1.2.1
附加标志 该标志授予其装货处所消防满足本指南的载运包装危险 说明DGP-F 包装危险货物消防 货物的国内航行集装箱船.
1.1.2.2若船舶存在影响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消防安全和积载安全的相关缺陷,则上述附加标志失效.
集装箱船,如通过改装并满足本指南要求也可申请增加DGP-F的附加标志.
1.1.3定义
本指南适用的定义如下:
1.1.3.1危险货物集装箱:系指装有IMDG规则或《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包括危险货物残留物和危害性未被清除,仍带有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的集装箱.
集装箱或加热设备的电气设备,经认可的安全型电气设备除外. 1.1.3.2潜在火源: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明火、发动机排气装置、厨房通风出口、普通插座、冷藏
1.1.3.3外部热源:系指受热后表面温度可能超过55C的船舶结构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蒸汽管路、加热盘管、设有加热装置的燃料舱柜顶板或侧壁、机器处所的舱壁.在夏季高温几乎无风的时段,阳光直射也被视为外部热源.
1.1.3.4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系指第1类爆炸品、2.1类易燃气体和2.3类有毒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3类包装类I和Ⅱ的易燃液体及液态退敏爆炸品、4.1类包装类I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4.2类易自燃物质、4.3类中包装类I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1类中包装类1的氧
1.1.3.51.4S:系指1.4小类中配装类为S的物质或物品.
1.1.4图纸和资料
1.1.4.1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除按适用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批准:(1)保护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外围壁的喷水系统布置图和水力计算书(如有时):(3)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区域温度探测系统图: (2)货舱气体探测系统图(如有时):(4)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图:(5)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布置图.1.1.4.2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除按适用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还应将载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船防火安全手册(见3.1.1)提交CCS备查. 注:实际图纸/文件的名称可以与上述图纸/文件不同,但应包含相关内容.如送审图纸/文件已包含相关内容,则无需单独提交.
第2章消防技术要求
第1节一般规定
2.1.1一般要求
2.1.1.1为防止危险货物发生火灾或爆炸,危险货物集装箱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舱面积载的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与潜在火源的距离应尽可能远,且该距离不应小于2.4m:(2)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予以防护,以防止机械损伤或被外部热源意外加热:(3)应与易于产生火花或易使火灾蔓延的物质隔离: (4)应根据火灾应急措施的要求设置或预留通往危险货物的通道,以便对靠近着火区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采取应急措施:(5)应在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区域和货舱通风筒附近用告示牌或标牌清楚的显示“严禁烟火”.
2.1.1.2电缆、照明和电气设备应处于良好的状态,防止因短路、接地漏电或产生火花造成失火危险.通过甲板和舱壁的电续及导管应密封,防止危险气体和蒸气通过.当危险货物在舱面积载时, 应考虑辅助机械、电气设备和电缆铺设的走向和位置,以避开潜在火源和外部热源.
第2节防火
2.2.1一般要求
2.2.1.1载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发动机、锅炉等燃烧设备的排气管应装设火星熄灭器.
开启的窗等开口不应直接面向2.3类有毒气体、6.1类有毒物质、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或其它有着 2.2.1.2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以及机器处所、上层建筑或甲板舱室的通风口、门和可火危险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区域,这些开口除能从处所内部进行关闭外,还应能从外部进行关闭.
2.2.1.3对需满足2.2.1.2要求的通风口,可在位于舱室内的通风总管上设置便于人员操作的挡火闸予以满足.
2.2.2防火分隔
2.2.2.1若危险货物集装箱装货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海船)或重要机器处所(内河船)之间的限界面为舱壁,则该舱壁应隔热至“A-60”级标准,否则危险货物集装箱与该舱壁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若该限界面为甲板,则该甲板应隔热至“A-60”级标准.
2.2.2.2载运除1.4S之外的第1类危险货物时,其堆装区域与机器处所限界面舱壁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而且该舱壁还应隔热至“A-60”级标准.除1.4S之外的第1类危险货物的堆装区域无论如何都不应位于A类机器处所(对海船)或重要机器处所(对内河船)的正上方.
2.2.2.3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机器处所上方的上层建筑或甲板舱室,如果直接面围壁,在驾驶室甲板以下部分,应隔热至“A-60”级标准. 向危险货物集装箱堆装区域,其距离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装区域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外
2.2.2.4若2.2.2.3中所述堆装区域内不含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危险货物,且设有下述两者之一的专用自动喷水器喷头对外围壁进行防护冷却保护时,则这些外围壁可为“A-0”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