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R009-2025
中国船级社
2025
2025年10月1日生效
版本说明
《远洋渔船建造规范》适用于船长24m及以上的钢质远洋渔船以及船长小于40m的纤维增强塑料远洋渔船.
《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5)在《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1)基础上新增纤维增强塑料远洋渔船技术要求,将规范由6篇增加为7篇.同时新增二氧化碳新型制冷系统技术标准,渔获物装载率估算要求,结构布置、完整稳性、破损稳性、载重线标志与勘划要求,舱口盖强度和紧固装置要求以及船首甲板锚机固定强度计算要求等,并纳入2022~2024年变更通告.
《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5)生效后将替代《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1、《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2年(第1次)变更通告、《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2年(第2次)变更通告、《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3年(第1次)变更通告、《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3年(第2次)变更通告、《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4年(第1次)变更通告、《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4年(第2次)变更通告.
《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5)生效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
总目录
总则第1篇船体第3篇电气装置 第2篇轮机装置 230 139第4篇冷藏及速冻装置第5篇控制、检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第6篇纤维增强塑料渔船.. 296 328第7篇其他补充规定. .370
中国船级社
远洋渔船建造规范
2025
总则
总则
1适用范围
1.1除另有规定外,中国船级社(简称CCS)《远洋渔船建造规范》(简称本规范)
船(以下均简称渔船). 适用于船长L大于等于24m的钢质远洋渔船以及船长L小于40m的纤维增强塑料远洋渔1.2船长L小于24m的钢质渔船可参照本规范要求执行.1篇及第8篇第5章的相关规定. 1.3凡申请取得或保持CCS船级的钢质渔船,尚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4船用产品的检验与发证尚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 1.5除另有说明外,本规范适用于新船和渔船新安装的船用产品.1.6渔船的材料和焊接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相关规定.1.7渔船的起重设备应符合CCS《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相关规定.1.8本规范引用文件如注明版本,仅该版本适用本规范:未注明版本的引用文件,则
其最新版本适用本规范.
2等效与免除
2.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渔船,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渔船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渔船的营运时,经CCS总部同意,可免除规范的任一要求,但需有等效措施,以保证渔船安全.
2.2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2.3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CCS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3规范生效
注明在相应篇的第1页或的雇页上. 3.1除另有说明外,规范(含修改通报)发布后,一般在3个月后生效,其生效日期
3.2规范生效前建造的渔船,原则上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规范要求.重大改建渔船,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适用于新规范,
3.3如经建造厂、船舶人和CCS总部同意,对建造中的渔船可以采用新规范的要求:同样,如新规范的要求比较合理而可行时,可同意建造中的渔船采用新规范的要求.不管何种情况,均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3.4本规范的生效日期仅与规范批准颁布日期有关,不受其他法定要求生效的影响.
4规范解释
4.2如对CCS规范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4.3验船师在执行检验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图纸、计算书、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件.如CCS颁布的指导性文件等与规范要求有不协调之处,应以规范要求为准.
4.1CCS颁布的规范、指导性文件及其他有关的解释权属CCS总部.
5检验方式
5.1在渔船各类检验中,对渔船布置、结构、系统、装置、设备和部件等进行近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