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碳强度评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III部分编制与验证指南 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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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文件GD 35-2022

中国船级社

船舶营运碳强度评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Ⅲ部分编制与验证指南

2022

2022年12月10日生效

出版说明

IⅢ的相关要求.

为提升船舶营运能效,进而实现国际海事组织(IMO)既定的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目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届会议(MEPC76)通过了“关于强制实施目标型技术和营运措施以减少国际航运碳强度”的MARPOL附则VI修正案.在第4章“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中增加了CII和SEEMPPARTIII的要求.5000总吨及以上的CII适用船舶,每年需根据国际(Required CII)进行比对评级(A-E级).对于不合规的船舶(当年评为E级或连续三年评为D级) 海事组织燃油数据收集系统(IMODCS)数据来核定CII,并与所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还应制定整改计划,才能获得CII评级的年度符合声明(SOC).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I部分规定了船舶和船队能效的监测南》.第II部分规定了按MARPOL附则VI第27条要求的数据收集方法及数据报告流程,可参 方法及改善船舶能效性能和碳强度的方式,可参见CCS《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编制指见CCS《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验证实施指南》.第III部分规定了CHI的核算方法及说明船舶如何在未来三年内实现RequiredCII要求的实施计划,相关内容见本指南第5、6章.

中国船级社

目 录

1.1目的1.2依据.1.3适用范围1.4定义

第2章CII基线及评级框架

2.1CII基线确定及折减系数2.2Required CIl计算和船舶营运能效评级框架.

第3章AttainedCHI的计算及修正

3.1 Attained CII的计算3.2 Attained CHI的修正 11

第4章AttainedCHI的验证及CII评级 15

4.1般要求 154.2Attained CII的验证及评级 154.3签发符合声明 16

第5章SEEMPPARTIII的编制

5.1一般要求5.2编制内容. 17 175.3复查和更新

第6章SEEMPPARTIII的审核与验证 21

6.1审核与验证种类 216.2船公司申请验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226.3审批要求. 226.4不合格的处理 236.5签发符合确认书 23

附录1船舶符合任何航行调整标准的航次调整期燃油消耗和航行距离数据报告的指南24

附录2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样本 26

附录3主管机关数据收集系统和营运碳强度标准数据报告格式

附录4计算自愿使用CII试用指标参数的标准数据报告格式 30

附录6-1变更船旗/变更公司之前的计算自愿使用CII试用指标的汇总数据样表34

附录8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证明(SOC)样本格式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本指南旨在帮助船东或船公司按照MARPOL附则VI修正案MEPC.328(76)第26条和第28条要求进行船舶营运碳强度指数(CII)计算、评级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II部分(SEEMP PART III) 的编制.

1.1.2本指南也为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进行CII技术服务和法定审核以及SEEMPPART III的验证提供指导.

1.2依据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修正案: 1.2.1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6届会议以MEPC.328(76)决议通过的《国际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G1导则):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基线导则》(G2导则): 1.2.3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8届会议以MEPC.353(78)决议通过的《2022

年相对于基线的营运碳强度折减因子导则》(G3导则): 1.2.4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6届会议以MEPC.338(76)决议通过的《2021

1.2.5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8届会议以MEPC.354(78)决议通过的《2022年船舶营运碳强度评级导则》(G4导则):

年用于CII计算的修正系数和航次调整临时导则》(G5导则):

1.2.7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8届会议以MEPC.346(78)决议通过的《2022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制定导则》:

1.2.8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8届会议以MEPC.347(78)决议通过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第IⅢI部分主管机关验证和公司审核导则》:

1.2.9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8届会议以MEPC.348(78)决议通过的《2022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指南适用于5000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舶(船型定义见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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