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文件GD 02-2023
中国船级社
2023
2023年2月1日生效
目录
1.1目的和适用范围1.2定义1.3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1.4附加标志
第2章船舶检验
2.1一般要求2.2检验申请 2.3初次检验2.4附加检验
3.1证书签发和签署3.2证书失效和恢复
附件1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
附件2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001年)修正案 32
第1章通则
1.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要求,确保船舶及其所应用的防污底系统满足适用的相关规定要求.
1.1.2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检验:
(1)船舶申请签发和/或签署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
(2)船舶申请中国船级社(CCS)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AFS/AFS的检验.
1.2定义
1.2.1就本指南而言,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和油漆、表面处理、表面或装置.
(2)规定要求:系指如下公约、规范和其他接受的标准:
①IMO《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称AFS公约)及其修正案(本指南附件2):
②CCS《绿色生态船舶规范》:
③适用的船旗国要求或区域性法令(如,欧盟(EC)No.782/2003法令以及其修正案.
(3)防污底系统证书:系指证明应用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证书分通用格式、欧盟格式和中国格式三种,如下:
①通用格式包括:
a.《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及《防污底系统记录薄》(格式RAF)适用于悬挂除中国旗以外其它接受AFS公约的船旗国国旗的船舶:
b.《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格式SAF)及《防污底系统记录薄》(格式RAF)适 用于悬挂未接受AFS公约的非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②欧盟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EU))及《防污底系统记录薄》(格式RAF)适用于悬挂未接受AFS公约的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③中国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CHN)及《防污底系统记录薄》(格式RAF(CHN))适用于悬挂中国旗的船舶.
(4)防污底系统记录薄签署页:系指当船舶防污底系统进行附加检验后而对证书记录进行签署的正式文件.对1.2.1(3)定义中使用欧盟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欧盟格式的证书记录签署页(格式RAF一E(EU)),对使用通用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通用格式证书记录签署 页(格式RAF一E),对使用中国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中国格式证书签署页(格式RAF-E(CHN)).
(5)初次检验:系指为授予CCS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AFS/AFS和/或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向CCS申请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时的检验,以确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2.1(2)).
(6)附加检验:系指船舶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时,或当其修补范围超过25%及或以上时,或船舶发生重大改装时进行的检验,不包括简单的维护保养,如碰擦码头后的补漆.
(7)申请方:系指申请CCS进行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的船东、船厂或公司.
(8)公司:系指船舶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承租人,他们已从船舶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3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1.3.1船舶防污底系统关于有机锡化合物的控制要求:
(1)船舶不应使用(施涂)或重新使用(施涂)含有作为杀生物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
(2)对于现有船(不包括200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采取以下两种控制方式:
①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或主管机关规定的之后日期及以后,施涂的含有机锡化合物的有害防污底系统应予以去除:
②在2003年1月1日以前或主管机关规定的之后日期以前,船舶施涂的含有机锡化合物的有害防污底系统应予以去除,或者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不符合防污底公约要求的防污底系统,以防止有机锡化合物的渗出.
在.从实践看,作为催化剂的有机锡化合物在每干克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超过2500mg.
1.3.2船舶防污底系统关于西布曲尼(CAS号:28159-98-0)的控制要求:
防污底系统:
系统的船舶(不包括202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的防污底系统下一次计划更新时,但不退于船舶最后一次应用含该物质的防污底系统后的60个月,清除防污底系统,或者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不合规的防污底系统,以防止西布曲尼的渗出.
(3)防污底系统中西布曲尼的含量不应达到具有生物杀灭效果的水平.当从船体取样时,漆中西布曲尼平均含量不应超过200mg. 每千克干漆中西布曲尼平均含量不应超过1000mg.当从防污底湿油漆容器取样时,每千克干
1.3.3对于申请签发防污底系统证书的船舶,上述1.3.1和1.3.2控制措施要求的实施时间应满足防污底公约的要求或者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如有)
1.3.4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应持有CCS工厂认可证书或等效证书,并提供生产厂证明.
1.4附加标志
第3章第3.5.1条有关防污底系统的相关要求,授予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 1.4.1根据船东申请,按本指南第2章进行检验,并确认符合CCS《绿色生态船舶规范》AFS/A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