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年修改通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19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篇检验与发证
第4章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检验
2初次检验
现有2.3(49)修订如下:
“(49)确认电气设备,包括主电源系统、照明系统和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液货船除外)等已按照认可的图纸安装:”
3年度检验
现有3.2(20)修订如下:
“(20)尽可能在工作状态下,对电气设备进行目检,包括动力系统、照明系统和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液货船除外)等:”
第13章客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2初次检验
现有2.2(60)修订如下:
“(60)确认电气设备,包括主电源系统、照明系统和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等已按照认可的图纸安装:”
3换证检验
现有3.2(50)修订如下:
“(50)确认电气设备,包括主动力电源、照明系统和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等均得到良好的维护:”.
第15章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附录高速船送审图纸目录
在现有3(22)后新增(23)~(25)如下:
(24)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系统图(可合并在3(1)电力系统图中):
“(23)岸电连接时短路评估(如适用):
第8篇其他船舶附加要求
新增第2章如下,自本修改通报生效之日实施:
“第2章船舶岸电系统
1一般规定
1.1一般要求
1.1.1本章规定了船上安装的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要求.除液货船外的新建船舶如安装本章规定的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其应满足本章的相应要求.
1.1.2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1.1.3若船上安装的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与本章所述布置不同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接受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其他布置形式.
1.1.4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安装处所若出现易燃气体和(或)易燃性粉尘,除非该船载装置是适合易燃气体和(或)易燃性粉尘的合格防爆产品,否则应禁止使用.
1.1.5船舶应建立和实施船舶岸电连接操作程序,以确保连接岸电时的操作安全,该程序可构成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1.2定义和术语
1.2.1本章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如下:
(1)船舶岸电系统:在船舶正常营运靠港期间港口向船舶供电的设备,包括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
(2)交流低压岸电系统:港口向船舶配电系统供电的电源(即岸电)额定电压(相间电压)为1kV及以下的船舶岸电系统.
(3)交流高压岸电系统:港口向船舶配电系统供电的电源(即岸电)额定电压(相间电压)为1kV以上且15kV及以下的船舶岸电系统.典型的交流高压岸电系统结构组成如图1.2.1所示.
(4)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安装在船舶上,用于连接岸电的设备,对于交流高压岸电系统,一般包括插头、岸电电缆和电缆管理系统(如适用)、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
器(如适用)、岸电接入控制屏.
①港口高压供电系统(包含变压器):②港口高压配电柜:③港口岸电插座籍:④电缆管理系统和电缆(带插头):③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岸电接入控制屏:@主配电板发电机屏
图1.2.1典型的交流高压岸电系统示意图
(5)岸基装置:安装在港口,用于向船舶提供岸电的设备.
(6)电续管理系统:船舶对船上安装的船载装置与岸基装置相连接的岸电电缆进行管理的系统.典型的电缆管理系统是由电缆绞车、电缆长度或张力自动控制设备和相关仪表组成.船舶通过电缆管理系统收放岸电电缆,与岸电进行连接.
(7)等电位连接:使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导电部件之间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2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2.1一般要求
2.1.1船上电气设备由岸电供电时,应在船上便于连接来自岸电柔性电缆的适当地方设置一个岸电箱.在岸电箱与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间应以固定敷设并具有足够电流定额的电缆相连.该岸电箱应具有:
(1)用于连接柔性电续的合适的接线柱:
(2)用于将船体与岸地相连的接地接线柱:
(3)用作保护的断路器或开关加熔断器:
(4)指示端电压的指示灯或电压表:
(5)用以检查岸电与船电系统的极性(直流)或相序(三相交流)是否相符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