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891-2011
粮油机械 双螺旋榨油机
Grain and oil machinery-Twin-screw pres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武汉粮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国锋、吴绪翔、顾强华.
粮油机械双螺旋榨油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螺旋榨油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可低温压榨的双螺旋榨油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2-2008花生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512粮油检验粮食中粗脂肪含量测定GB/T5529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GB/T 13306标牌 GB/T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5粮油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6粮油机械铸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7粮油机械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5218粮油机械产品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LS/T3501.2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机械加工技术要求1S/T3501.6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双螺旋榨油机twin-serew press双螺杆榨油机1win-screw press 在同一榨笼内,有两个相向运转榨螺的螺旋榨油机.
除仅用榨油机随机工具不换零配件在短时间内即可排除以外的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
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workinghours tofirst fault正常工作条件下,榨油机从开始工作至某一零部件(易损件正常磨损除外)出现故障时的累计工作
时间,单位为小时(h).
4工作原理
利用榨笼中两个相向旋转的螺旋轴产生的挤压力配合柞笼作用,将料胚中的油脂挤压出来,从料胚进人榨油机至出饼的整个榨油过程是连续不断进行的.
5型号及基本参数
按附录A执行.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规格、生产能力、电机功率、外形尺寸、机器净重、关键零部件(如榨螺)的使用寿命和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等.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6技术要求
6.1.1双螺旋榨油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6.1.2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等应附有合格证,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6.1.3板件板型钢构件按GB/T24857的规定执行.6.1.5焊接件应符合1S/T3501.6的规定. 6.1.4铸件按GB/T 24856的规定执行.6.1.6主要零件的质量应符合1S/T3501.2的规定.6.1.7装配按GB/T24855的规定执行.6.1.8产品涂装按GB/T25218的规定执行.
6.2机械性能
6.2.1榨油机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其结构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操作.运转应正常、平稳,无异常振动、声响,磨擦部位应无异常温升.6.2.2榨笼双轴心线不平行度为0.125mm,两端面平行度为0.20mm.6.2.3校饼头与尾输之间最大与最小间隙之差不大于0.4mm.6.2.4双轴转动齿轮装配后的接触斑点,按高度不小于25%,按长度不小于30%. 6.2.5各调节、操纵、显示等装置必需齐全、灵敏、准确、可靠.6.2.6正常运行时,空载噪声不大于85dB(A).6.2.7空载正常运行1h时,滚动输承温升不大于35℃,滑动轴承温升不大于30℃.
6.3工艺性能
下,双螺旋榨油机的工艺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在花生仁原料达到GB/T1532一2008规定的3级时,并按照附录B所示的榨油工艺流程试验情况
表1工艺性能要求
项 目 指 标料电耗/(kWh/t) 45残油率/% 16干饼质量 粉末度/%氮溶指数/% 60
6.4.1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Z158的规定.6.4.2电气设备安全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 6.4.3电气要有过载保护、接地保护及必要的联锁装置,元件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MΩ.
7试验方法
7.1试验条件及要求
7.1.1试验的场地应能满足测定项目的需要,并按榨油工艺的要求安装必要的辅助设备. 7.1.2试验过程中,样机的操作、测定、检测和油品的化验均应配备固定的熟练人员.7.1.3试验用仪器、仪表应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7.1.4试验用电动机,配套功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7.1.5试验用电压应在380V、偏差不大于土5%的范围内.试验时电机负荷不应超过标定功率的10%.
7.2机械性能检测
7.2.1噪声的测定:榨油机空运转30min,按照GB/T3768的规定进行.
7.3工艺性能工艺性能的试验方法见附录C.
7.4其他要求和参数
6.1、6.2和6.4中给定标准的按标准规定方法检测:其他按常规方法或感官进行检测.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出厂检验
8.2.1出厂检验项目按6.1、6.2、6.4执行.8.2.2出厂产品应逐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型式检验
8.3.1型式检验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投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d)连续生产三年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8.3.2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两台.
8.4.1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8.4.2任一台有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允许修复一次后,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9.1标惠9.1.1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按GB/T13306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