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6-15-01-05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石音制品生产 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石普制品生产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 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 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有: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 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参加起草单位有: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宁波方立杰普顺 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杰森石膏板(嘉兴)有限公司、秦长城新型建 材(天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有:王翠萍、霍建、牛国彩、 宋晓英、杨正波、白宏成、贾同春、任绪连、王瑞坤、郑建立、范 元清。
四、本《标准》审定人员有:郭建军、马烈、孙江平、蔡金河、 王永生。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专家的指 导:同时,得到了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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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
①2020年3月30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额布水泥生 产工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冻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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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制品生产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石膏制品生产工 1.2职业编码 61501-05 1.3职业定义 操作称量、搅拌等设备,将建筑石音粉、水、外加剂等原料搅 拌成石膏浆体,并注人模具成型,脱模、干燥,制成石膏制品的人 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轻度噪声,轻度粉尘。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表达和计算能力;具有敏锐的色觉、空间感 及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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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培训要求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 培训期限:五级/初级工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 40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 30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 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 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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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