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6-21-06-03 假肢装配工 人社厅发[2019]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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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编码:6-21-06-03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假 肢装配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 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假肢装配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 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 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依据《大典》中所列职业的工作任务,制订了假肢装配工 的工作要求。

一依据职业活动、职业能力、职业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制 订了假肢装配工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及相关知识要求。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四川八 一康复中心、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

主要起草人有:注波、张强、韩林林、万小军、张超曼。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 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德林义肢 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瑞哈国际假股矫形器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假肢厂、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河南省康复辅其技术中心、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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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

审定人员有:孙钰林、 赵立伟、刘劲松、毛勇、方新、屠其雷、马燕立、谭德漆、宋晨涛、 吕永兵、孙刚、王文选、区炳祥、邓小倩。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等有 关单位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①2019年4月2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碳布抓残儿童护理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冻的道知)(人社厅发[2019]58号)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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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装配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假肢装配工 1.2职业编码 090-179 1.3职业定义 操作专用设备,为肢体整体或部分缺失的人员制作和适配外置 人工假体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表达能力与形体知觉较强,有空 间感与色觉能力,颜色辨别力强,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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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①相关职业:矫形器装配工、康复技师、假肢师、婚形器师,下同。

②相关专业:复治疗技术,下同。

③本专业:假胶与矫形器技术、般股矫形工程,下同。

④相关专业: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康复治疗学,中医康复技术下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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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 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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