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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防水工国家职业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 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 对防水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 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按照《大典》最新要求对职业概况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一职业技能等级新增一级/高级技师,权重表新增一级/高级 技师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权重,体现本职业由单一的操作技能扩展 至技术创新要求。
一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有所增加, 满足新时期对防水工职业工作内容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军事 科学院防护工程研究所、郑州大学、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开来湿克威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 省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有:陈宝贵、冀文政、 方宏远、苏怀武、高三中、伏新合、贵传军。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中国硅 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北新防水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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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金 汤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虹霞新 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审定人员有:尚华胜、沈春林、白宇、 王澜、周忠义、徐宏峰、胡骏、尚炎锋、王治、杨德亮、王晋斌、 张献军。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河南彩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 固防水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麻不漏防水集团有限公司、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地源 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驼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豫宏 (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 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建博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单 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①2023年3月21日,本《标冻)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碳布物业管理师等7个国家职业标座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号)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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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防水工 1.2职业编码 80-0-6-9 1.3职业定义 使用工具或机具,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等防水、防潮和 渗漏治理施工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一般的智力、表达、计算能力,肢体灵活、动作协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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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0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在五级/初级工 培训基础上再培训不少于8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在四级/中级工 培训基础上再培训不少于7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在三级/高级工培 训基础上再培训不少于55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在二级/技师培 训基础上再培训不少于5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①相关职业:混凝土工、砌筑工、油漆工,下同。
②相关专业:土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防水材料与 工程、建筑工程管理,无机非金属材料等及其下设二级学科专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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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采 用闭卷笔试、机考等方式: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用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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