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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水 文勘测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要求,以 “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水文勘测工从 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 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根据《大典》修改了职业定义与职业编码,按《规程》要 求对体例格式进行了调整。
一对职业功能进行了重新分类调整,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16 项,将原标准融合在一起的职业功能分解出来,新设了测站布设、 测验仪器设备安装与维护、冰情观测三个职业功能,将原标准“降 水量、水面蒸发观测”职业功能分为降水量观测、水面蒸发观测两 个职业功能,将原标准“地下水及土壤瑜情监测”职业功能分为地 下水观测、土壤增情监测两个职业功能。
与职业功能调整相对应,调整了各个职业功能的工作内容; 测站布设、测验仪器设备安装与维护、冰情观测、水文情报预报及 水文调查方面的内容得到了加强,期减了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内容。
根据工作内容,重新归纳整理了技能要求与相关知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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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模块化分级选择,更方便进行技能与知识的考核;调 整了理论知识与技能要求权重表。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 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中心)、扬州大学、黑龙江省水文局、湖南省水文 水资源勘测局、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有: 张建新、朱春龙、原金男、李正最、周济人、周冬生、李薇、张海 翎、李静、蒋东进、张亚、崔洁。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水利部人事司、水利部水文 司、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主要审定人有:林祚顶、王新跃、 陈楚、王小兵、章树安、余达征、陈松生、张留柱、唐运忆、龙兴、 王左、李怡庭、王晓平、孙斐、段敬玉、朱玮、张玉卓。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辽宁省水文局、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天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中心等有关单 位和人员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①2019年4月9日,本《标座》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顶布河道修防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50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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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勘测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水文勘测工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使用勘测仪器设备,勘测、记录、整理、传送水体的水位、流 量、含沙量等水文资料和信息,进行水体水质变化取样、化验的人 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常温、潮湿,局部地区低温、高海拔。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分析、计算和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 四肢灵活,动作协调,无色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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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①相关专业:水文与水资源勘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农业与农村用水等。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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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 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 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 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 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其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 审主要针对技师、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 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①相关专业: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水利工程等。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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