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4-10-06-03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作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遗 体火化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遗体火化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和附录五个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是在《遗体火化师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版)》的基础 上修订完成的,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本《标准》对内容结构、编写表述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了 整体修订: 一本《标准》对工作要求的内容做出了整体规范调整,对职 业功能和工作内容进行重新划分,每个等级的职业功能不少于3项, 每项职业功能包含的工作内容不少于2项: 本《标准》增加了烟气净化设备、气体燃料、炉前服务和 纳骨服务等技能要求及相关知识要求: 本《标准》的权重表进一步完善,不但修正了部分技能等 级中权重的占比,还根据工作要求,对一级/高级技师增加了技术与 服务创新的比重要求: 本《标准》增加了“5.附录”: 本《标准》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了科学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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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突出时代特色,既体现了职业活动的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也 体现了职业发展趋势:知识要求强调系统性,促进从业人员向知识 技能型转换,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郑州市殡仪馆、上海市殡葬 服务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黑龙江省民政职业 技术学校、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苏州市殡仪馆、常熟市殡仪馆、 银川市殡仪馆。
主要起草人有:刘凯、刘风鸣、周世强、张超曼、 卢军、王玮、张丽丽、李喜文、魏童、李忠、曹连兴、段刚林。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安徽省合肥市 殡葬管理处、中国殡葬协会、北京中民福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识水知生工作室、上海市龙华殡仪馆、北 京大兴区殡仪馆、秦皇岛海涛万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殡仪馆、 四川泸州市殡仅馆、洋县殡葬管理所、西安市殡仅馆。
主要审定人 员有:葛恒双、贾成千、张家宽、赵红岗、肖成龙、丁启河、孙树 仁、杨根来、柴瑞章、孙钰林、何振锋、姜笑、王刚、赵辉、孙智 男、王元元、张铁军、龚建伟、任亚灵、袁军强、张宏宽。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回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 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合肥市殡葬管理处的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①2021年10月15日,本《标座)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额布致仪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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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火化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1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遗体火化师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从事遗体、遗火化及骨灰处理等殡葬服务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部分季节高温,环境空气含有一定颗粒物。
1.6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颜色辨别力强,具有一定的观察、 判断、分析和沟通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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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20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180标准学时,三级/ 高级工16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14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120 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 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 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①相关职业:察仪服务员、公幕管理员、遗体防属整容鲜,下同。
②相关专业:技工学校,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设备维修、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 维修,下同 ③本专业:中职,孵葬服务与管理:高职专科,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下同。
④相关专业:中职。
民政服务、社会工作事务:高职专科。
陵园服务与管理,民政 服务与管理、执电一体化等:高职本科,社会工作、民政管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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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 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 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 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相关专业毕业生,累计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3)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并在服 务一线从事技能工作3年(含)以上。
(4)取得相关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 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并在服务一 线从事技能工作3年(含)以上。
(3)取得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 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 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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