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规范字〔2017〕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南京市,城乡规划,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设计图,政策文件
文档页数:2
文档大小:15.37KB
文档格式:docx
文档分类:政策文件
上传会员:
上传日期:
最后更新: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规规范字(201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核实后的规划确认程序,加强与房产测绘、登记等工作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确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确认是指建设工程在取得规划核实合格书后,因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分割登记的需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对原规划核准内容依法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规划核实合格书核发后,房产测绘及登记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核准的图件办理房产测绘及登记.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产测绘部门可以向规划部门商请予以确认:

(一)建设项目内部功能、布局等技术性调整,但不涉及外立面改变、不影响建筑间距、不影响周围环境、不改变居住项目套型和公共空间、与规划许可内容无矛盾的:

(二)因设计单位疏漏造成原规划核准图纸上的文字表达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规划许可证未注记或注记不明确的:

(四)规划核准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注记的建筑用途不一致的:

(五)其他因不可抗力、公共利益等需要予以规划确认的.

第五条申请进行规划确认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需确认的情况说明:

(二)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平面设计图及与原核准图比对的云线图(原件,一式四份):

(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附图:

(四)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其他与申请规划确认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审查规划确认申请,涉及以下内容的,不得予以确认:

(一)变更建设主体或建设单位名称的:

(二)不符合国家、省、市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共政策、技术规范的:

(三)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的:

(四)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乡规划意图的:

(五)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不能确认的情形.

第七条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居民合法权益的规划确认事项,规划部门在确认前,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原规划许可内容、拟确认的内容、确认的主要说明等相关图文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在规划确认公示期间发现与利害关系人有重大分歧意见及突出信访矛盾的,该工程所属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进行协调,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变化情况及协调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因规划确认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该工程所属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规划部门经审查同意予以确认的,应当在确认后的平面设计图上加盖行政公章(骑缝章)并函复.

第十条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划确认意见发出后,规划部门应将确认后的一份设计图原件移送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上述材料并入原规划许可业务档案内.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资源链接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投稿会员:建筑设计日知录
我的头像#建筑师

您必须才能评论!

手机扫码、免注册、直接登录

 注意:QQ登录支持手机端浏览器一键登录及扫码登录
微信仅支持手机扫码一键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仅适用于原老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