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
前言
我市现行的徐规字(2011)75号《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文件于2011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徐规字(2011)75号文”).“徐规字(2011)75号文”在指导徐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徐规字(2011)75号文”在实施过程中,我市停车出现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情况、新需求,部分建筑物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需要优化和进一步明确.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徐规字(2011)75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2020版》(以下简称为《标准与准则》).
《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
《标准与准则》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相关术语:细化建筑物分类:优化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落实举措.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规字(2011)75号”文同时废止,凡是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2011年后已出规划条件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原规划条件执行,但需在发布日后6个月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须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本标准由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华城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民、刘长永、黄平、朱洪伟、曹荣旭、尹鹏程、蒲玲媛、李忠洋、沙朝勇、齐红超、刘晓春、王建国、佟梦达、朱晨阳、程梦杰
1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鼓楼区、云龙区和泉山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市下辖各县(市)、铜山区、贾注区和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1.4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图1.1).
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徐州新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故黄河、连霍高速公路、彭祖大道、迎宾大道、欣欣路、泉新路及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一类区同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和下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1.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6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7《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应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图1.1徐州市区停车分区图
2术语
2.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2非机动车
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3特殊车辆
指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教护车等类别机动车.装卸车、大巴车的外廊尺寸参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I100-2015)》表4.1.1的中型车和大型车尺寸.
2.4停车设施、停车位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门停车位置.
2.5机械式停车位
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2.6交通影响评价
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7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
指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装置的停车位.
2.8电动自行车充电停车位
指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自行车车载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装置的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