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240.1-2013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nglish in public service areas-Part 1:General ru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GB/T30240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与公共服务领域日文、韩文、俄文等译写规范共同构成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的系列国家标准,
GB/T30240《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交通;一第4部分:文化娱乐; 第3部分:旅游;第5部分:体育;第6部分:教育;第7部分:医疗卫生;--第9部分:餐饮住宿; 第8部分:邮政电信:-第10部分:商业金融.
本部分为GB/T3024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民选、明额、丁言仁、潘文国、戴曼纯、姚锦清、白殿一、张日培、王守仁、杨永林、陈新仁、杨晓荣、王银泉、乌永志、戴宗显、刘民钢、林元彪、孙小春、王育伟.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1范围
法和要求、书写要求等. GB/T30240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服务领域英文翻译和书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译写原则、译写方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中场所和机构名称、公共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17733地名标志 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场所和机构名称names of public places and institutions
公共服务领域中具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公共场所、经营机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名称.
专名specific terms
场所和机构名称中用于与同类别、同属性的其他场所或机构相区别,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
通名generic terms
场所和机构名称中标示场所或机构的类别和属性,不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
3.4
公共服务信息public service information
为满足人们活动需要,在公共服务领域中提供的功能设施、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和说明提示等服务信息.
4译写原则
4.1合法性
4.1.1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首先使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