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意见 苏建规字2025-12号.pdf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房屋建筑,投标人,招标人,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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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完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5]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当前招标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厅制定了《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已于2025年9月29日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2日

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规则创新,优化制度设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制定本意见.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突出重点,放管结合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不受项目总投资额大小的限制.

(二)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开始招标活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实施招标活动前,就自行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鼓励招标人使用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应用,采用新型建造方式.

(三)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除外.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招标.

(四)属于“评定分离”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可以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

(六)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根据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单独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二、创新方法,提高效率

(七)同一招标人可以以每半年或者一年为周期,将同类的房屋维修改造、市政设施维护等工程项目中,多个单项合同金额较小的施工、货物、服务,按照

同类合并原则,采用“集中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实施设计总包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九)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招标内容中包含的设计任务所需的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十)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招标人可以选派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表参与评标或者资格审查,要求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或者职业资格,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2.工程总承包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工程设计、施工、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9人及以上的单数.负责工程设计、施工评审的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负责工程设计评审的成员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且设计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负责施工评审的成员人数也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3.施工招标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4.需要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评委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负责评审技术标的招标人代表人数不

超过技术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5.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6.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十一)工程总承包招标和施工招标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也可以推荐3个以上符合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产品供投标人参照选择.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人只能选择招标人推荐的厂家品牌的产品.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的产品,也可以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推荐的厂家品牌的产品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投标人选择推荐的厂家品牌以外的产品的,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具体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二)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能采用电子招标的项目以外,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现场开标或者“不见面”开标,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答辩应当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勘察、施工或者监理的技术标评审应当采用暗标和横向评审制,设计的技术标评审应当采用暗标评审制,具体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信息公开,阳光操作

(十三)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开标情况、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发布.

信息发布时间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包含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的,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工作日开始计算;结束时间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除工程图纸外,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发布的工具版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人在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十四)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还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奖项、业绩等;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得分.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异议、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五)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和招标人定标理由及依据等.

(十六)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列为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被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招

发布不良行为信息的单位可以确定信息公开期并告知被公开的单位和个人.被公开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开期间采用赔偿损失、参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专项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承诺书、公开致歉、取得相关方谅解等方式主动履行义务、纠正不良行为或者消除不利影响,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发布不良行为信息的单位可以提前结束公开,但是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不少于15日.不良行为信息在公开期间,涉及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十七)其他信息公开.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在建工程信息、项目负责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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