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沪建规范〔20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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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规范【2026]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各项绿色建筑要求,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条例》执行绿色建筑要求的新建项目.

二、管理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管理;负责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负责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绿色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宣贯、培训;负责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文件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绿色建筑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市管项目在施工阶段和峻工验收环节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查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的绿色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具体指导属地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方开展绿色施工方案编制与实施,并将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查验纳入峻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推进绿色建筑综合管理、运行评估和数据统计工作;负责绿色建材的具体推广应用以及将绿色建材纳入质量追溯体系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标识的推荐工作.

三、立项和土地供应要求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在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前,或者核提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就绿色建筑星级、能耗、绿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建筑要求(以下简称“绿色建筑要求”)向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其中,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绿色建筑星级、能耗、绿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绿色建筑星级.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本市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文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内的绿色建筑星级应符合该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要求.

2.能耗.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居住建筑年供暖供冷耗电量指标计算结果不得超过能耗限额指标20.5kWh/(ma),建筑年供暖供冷碳排放量指标不应超过碳排放限额指标8.6kgC0/(ma).其他按规定应当执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的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超低能耗建筑监督管理的通知》实施.

3.绿色建材使用.本市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应用绿色建材,若项目选用的建材涉及《上海市绿色建材应用推广目录》产品大类时,须全面应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

4.可再生能源利用.本市新建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应同时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具体核定及计算方法按照《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

意见》、现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等文件执行.

5.装配式建造.本市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具体要求及实施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及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主体责任人,应当在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予以落实,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

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四、设计审查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能耗设计限额、绿色建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预制率、装配率、装配式建造设计标准化评分等绿色建筑要求.同时,应按规定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并将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能耗设计限额、绿

色建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预制率、装配率、装配式建造设计标准化评分的审查结果同步列入审查合格证书附表.

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绿色建筑要求关键指标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送审查.申请公积金政策支持并通过绿色建筑星级核查的居住建筑项目,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对于执行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存在技术条件特殊的情况,由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同时将论证结果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涉及能耗、绿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造等技术条件特殊的情况,按照本市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五、施工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参建各方针对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书面交底;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建筑专篇内容,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绿色施工方案应当包括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和绿色施工措施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监理单位盖章的绿色施工方案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并对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实施监理.

六、峻工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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